案例详情

合同纠纷,通过本律师代理,法院最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 合同事务
  • (2019)闽01民终5527号判决书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周雯娟律师
如果按照合同法规定,双方平等自愿签订的协议,应当遵从约定必守的基本原则,被告既然已经答应支付给原告赔偿金五万元,就应当履行该义务。但本律师认为该约定虽无法证明存在胁迫的情形,不能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认定无效合同。但是本律师从侵权责任法规定、民事行为应当遵守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及判决结果所产生的社会效果等几个方面综合阐述了原告诉求不应当获得支持的理由,最终获得法庭采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件详情

  本案一审二审均由本律师代理,一审由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基本情况:被告因与原告妻子发生婚外性行为,并导致原告妻子怀孕,行堕胎手术。原告知晓后,至被告单位闹事,在各方压力下,被告与原告签订赔偿协议,双方约定:被告因与原告妻子发生婚外性行为应当向原告赔偿损失五万元。后因被告未支付该款项,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该款项。

  本律师代理被告,主要代理意见为:一、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赔偿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要求赔偿的主体是权利遭受损失者,在原告的起诉状中始终表述的是其妻子与被告之间的事,原告并非当事双方,就算存在赔偿问题,原告也非接受赔偿的主体。

  其次,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夫妻一方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另一方有权就婚外情的行为,向他人主张赔偿的权利。二、在法律上,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因此,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秩序。吴XX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发生婚外性行为,二人的行为均违反婚姻法的规定,二人均有过错,也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针对此事订立的合同亦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原告以妻子与他人发生婚外性行为为由,要求对方与其签订合同,要求对方给付财物的行为,其实是将自己妻子的性权利作为交易的对象,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是绝对禁止的。

  三、倘若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将会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试想若原告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那么在社会上将会有很多人效仿该做法,不乏有人故意设陷,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不劳而获却能得到法律的保护,这将是法治社会的倒退,对女性权益的践踏及侮辱。

  法院判决: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 2019-09-29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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