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德开检公刑诉[2017]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吴XX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6日、2018年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XX、李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及其辩护人张XX,被告人吴XX及其辩护人杨秀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至12月,被告人刘X在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和其丈夫耿(已去世)离婚需要诉讼费用为借口对被害人曾X2多次实施诈骗,共计诈骗被害人曾XXXX元。其中:被告人吴XX在2016年10月份明知其女友刘X对被害人曾X2实施诈骗后,继续怂恿刘X以“借钱”为由对曾X2进行诈骗,并为刘X提供支付宝账号、银行卡,多次转账共计86243元。被告人刘X、吴XX诈骗的钱款用来支付房租、生活开销及购买了汽车2辆。
鉴于被告人吴XX已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决定对被告人吴XX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1月20日起至2020年7月1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吴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2月10日起至2018年2月9日止。罚金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