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齐检公诉刑诉(2016)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本案具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2016年7月20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杨秀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XX于2015年9、10月份通过QQ好友“小黄人”购买一支M03式仿真狙击步枪,于2015年12月份通过QQ好友“模型玩具”购买一支沙漠之鹰气枪。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M03式仿真狙击步枪与沙漠之鹰气枪均是以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被告人张XX于2016年3月3日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非法购买以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二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具有良好的悔罪表现,初犯,无前科,主观恶性小,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张XX自愿认罪,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XX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