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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知网上贩卖枪支,犯罪入刑终判缓

  • 刑事辩护
  • (2016)鲁1425刑初83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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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因在网上购买枪支触犯刑律被齐河县公安局抓获。其家属在审判阶段才委托,看到卷宗材料时已没有和公诉人沟通的机会。对于案卷中的物流信息和买卖枪支不符这一严重错误在庭审中给予了公诉人无情的打击,考虑到审限时间问题,再补充证据已不允许。法官主动提出了判缓的要求来缩短庭审时间。辩护人没有异议,为被告人争取到最大的利益就是辩护人的职责。如此变通的判决都来源于承办人细致严谨的专业态度,为年青的被告人争取来了早日出狱的希望。

案件详情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齐检公诉刑诉(2016)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本案具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2016年7月20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杨秀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XX于2015年9、10月份通过QQ好友“小黄人”购买一支M03式仿真狙击步枪,于2015年12月份通过QQ好友“模型玩具”购买一支沙漠之鹰气枪。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M03式仿真狙击步枪与沙漠之鹰气枪均是以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被告人张XX于2016年3月3日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非法购买以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二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具有良好的悔罪表现,初犯,无前科,主观恶性小,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张XX自愿认罪,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XX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2016-08-19
  • 齐河县人民法院
  • 被害人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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