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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工伤赔偿标准

  • 劳动工伤
  • (2018)粤1973民初6288号
劳动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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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31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决:一、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816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3169.3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94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9970.70元、护理费8222.08元;以上合计178922.14元。

案件详情

  六级工伤,劳动者已经丧失了大部分的劳动能力,那么在广东,六级工伤是怎么赔偿的呢?下面为大家分享一则最新案例:

  覃X来自广西,于2016年8月10日入职东莞市XX一家五金厂上班做普工,2017年1月20日11时在工作中不慎被机器压到手,后送到东莞市光华医院,桥头医院治疗及康复。2017年3月6日被认定为工伤,2017年11月27日,被鉴定为伤残六级,然后于2018年1月9日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于2018年1月11日向东莞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申请支付伤残待遇,社保中心在2018年1月22日作出支付决定,决定支付给覃X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2710.64元,2019年9月份,社保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600元。总共在社保中心领取到的金额为56310.64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社保差额,护理费还有停工留薪期工资赔偿项目是由用人单位的,在与用人单位协商时,用人单位只愿意再赔偿8万元一次性了结。覃X的孩子通过上网添加笔者的微信与笔者沟通,了解到用人单位大约还需要赔偿16万以上,而用人单位才愿意支付8万,才一半的赔偿,让他们无法接受,他们遂到广东XX进行了委托手续的办理,随后笔者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结果支持了笔者大部分的请求。

  笔者看到裁决书没有全部支持仲裁请求,遂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收到裁决书后,也是不服,也向法院起诉。

  2019年10月31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决:一、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816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3169.3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94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9970.70元、护理费8222.08元;以上合计178922.14元。

  法律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五级伤残为十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十六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第三十三条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


  • 2019-10-31
  • 最高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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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劳动工伤专业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东莞律师协会会员。本律师九年来一直在东莞和周边地区致力于为劳动者代理各种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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