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对方不履行合同,为原告挽回损失

  • 合同事务
合同事务
广东然铨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线
广东然铨律师事务所 主任
  • 4.9
    用户评分
  • 10万+
    服务人数
  • 11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通过律师多年的办案经验,在一审完美地胜诉为原告挽回损失。

案件详情

  原告广州XX公司,住所XX市XX区XX路X号X房

  法定代表人包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XX,广东然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XXXXXX有限公司,住所XX省XX东郊XX区

  法定代表人彭X,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胥XX、周X(实习),云南XX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基本案情:

  2015年8月4日,被告向原告订购型号为TEO9/2361/ROP200R-T、

  TEO9/2362/ROP200-L-T的链条,货物总价443840元。2016年1月13日原告按约送货,2016年1月19日被告员工对货物进行签收。2017年10月,原告向被告发送对账函,对账函主要内容为截至2017年10月20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32284元。2017年10月25日,被告对该对账函核对、确认,并传真回给原告。双方对账以后,被告并没有对余款进行清偿,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然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代理律师观点:

  本案胜诉的关键在于:有被告公司盖章确认的《购销合同》及对账函,原告提供的其他大部分证据均因无被告签字或盖章确认被法院不予采纳。

  案件处理结果: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到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題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公司货款23228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93元,由被告公司承担。


  • 2018-10-23
  •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广东然铨律师事务所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广东然铨...律师
4.9分服务:10万+人执业:11年
广东然铨律师事务所律师
31440000****2346G 执业认证
  • 广东然铨律师事务所 主任
  • 合同事务 债权债务 婚姻家庭
  • 同济西路12号永丰大厦708、709室
广东然铨律师事务所由主任律师、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及行政人员数十人组成的律师团队,主任律师更是具有20...
  • 131 1886 1688
  • ranquan168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