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成功代理保证合同纠纷

  • 合同事务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杨沙沙律师
本案系一起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法院认定保证人超过失效,不承担保证责任。杨沙律师代理原告依法提出上诉,后经中院认定,将一审判决撤销。后一审法院依法认定了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事实。

案件详情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7)冀06民终52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县**,住所地唐县****

  法定代表人:赵*,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该联社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沙,河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女,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唐县****

  原审被告:王*,男,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唐县****

  上诉人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上诉人王*、原审被告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2017)冀0627民初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对于王会*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审判决对该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2017)冀0627民初832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27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祁峰

  二0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律师分析:

  本案系一起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法院认定保证人超过失效,不承担保证责任。杨沙律师代理原告依法提出上诉,后经中院认定,将一审判决撤销。后一审法院依法认定了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事实。


  • 2017-12-15
  • 定州市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