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15日,被告人张X在自己经营服装的店铺与对面的王X因摆货发生争吵并产生肢体冲突。次日,王X的儿子王XX及其朋友赵X将返还店铺的被告人张X拦住,并动手打了张X,在双方殴打过程中,张X拿出在口袋中已经准备好的剪刀攻击王XX,在攻击过程中致王XX腹部被刺伤,经鉴定为轻微伤;致王XX店铺的员工孙七头部被划伤,经鉴定为轻微伤;致王XX的姐姐王XX右手背、左小臂、左腹部、两肋部、颈背部多处被刺伤(首次鉴定为轻伤一级、后被害人家属再次申请鉴定为重伤二级),被告人张X被店铺所在大厦管理人员带到管理处后打电话报警自首。
办案经过:
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时,检察院对已作出同意批准逮捕被告人张X的决定,办理好委托授权手续后,第一时间到看守所会见了张X,沟通了解了案情,向检察院递交了羁押必要性审查法律意见书,并约见了经办检察官,就第二次鉴定结果与被告人的伤害行为的关联性、鉴定结果的真实、客观性等、量刑建议等事宜与检察官进行了沟通;在与检察院、公安机关沟通的同时,陪同被告人张X的妻子与被害人家属进行沟通,积极推进赔偿谅解事宜。
因被告人在检察院询问过程中有报复被害人家属的倾向,因此检察院未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
在检察院未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下,案件进入了审判阶段。在此阶段,代理律师积极与法官沟通将被告人张X认罪认错诚心悔过的心情传达给法官,并建议家属与法官直接沟通,表达赔偿的诚意以及将被告人家庭困难的实际情况表达给法官,取得法官在感情上的同情与认同感。同时,仍积极与被害人方协商赔偿,因被害人之前经历过多起类似的事件,开出天价的赔偿金额,被告人方无力承担,因此,在庭审前仍未达成谅解。
在开庭前,与被告人就了长达几个小时的沟通,做足了庭前准备,开庭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诚恳,给法官留下了好的印象,在庭审后,协助家属与被害人积极沟通,最终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了判三缓四的结果。
案件结果: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律师说法:
被告人因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二人轻微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因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以下辩护意见,最终取得了判三缓四的结果,让当事人在收到判决书后,重获了自有:
1、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2、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3、被告人是初犯、偶犯;
4、被害人方对此次事件的发生存在过错。
结合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认罪态度等,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张X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最终判处张X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