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被告人胡XX、孙XX注册成立濉溪县XX公司,法定代表人胡XX。公司成立后,胡XX、孙XX向他人介绍该公司有借贷业务并支付一定利息,该利息由孙XX负责计算分割。随着该公司业务量增多,胡XX、孙XX向社会公众介绍,并让他们转介绍亲戚朋友将资金放给该公司。被告人胡XX、孙XX以此反复多次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1495万元给他人使用,从中谋取利润,其中414万元资金至今未还。
办案经过
安徽XX接受被告人孙XX的委托,指派袁长伦律师作为被告人孙XX在一审诉讼阶段的辩护人。经过查阅卷宗、询问被告人孙XX,以及开庭的举证、质证、辩论,根据本案事实及法律法规规定,辩护人充分发表辩护意见。经过质证、辩论,法院对数笔借款不予认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予以核减。法院认定为,截止2015年10月30日,被告人胡XX、孙XX以此反复多次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1409万元给他人使用,其中XXX元资金未还。
案件结果
被告人孙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孙XX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律师说法
简述本案中应用的法条…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