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41岁的樊XX在XX海XX公司(下文简称XX海英利物业)工作,今年2月20日发现怀孕,告知单位领导后,当天下午就被通知“不用来上班了”,继续要求上班被拒之门外,个人物品也被“扔”在了门卫室。近日,樊XX以怀孕后被单位非法辞退,物业公司涉嫌就业歧视,侵犯其“平等就业权”为由提起诉讼。
案情内容
2019年1月,樊XX到XX海XX公司应聘,并被安排至夏XX某学校监控室当监控员。
2019年2月20日,樊XX上完晚班班回到家,因为近期大姨妈一直没来,用验孕棒检测,发现自己怀孕了。
樊XX说,当天上午其稍作休息,中午便赶去医院检查,
20日下午1时55分许,其先后通过电话和微信,告知物业公司一名杜姓经理自己怀孕的消息,下午4时53分许,她接到保安班长的电话,称其岗位已经安排人手,不用来上班了。樊XX提供录音和微信聊天记录证实了上述说法。
“刚怀孕就被解雇,对我的打击很大,直到现在我都很难接受”,樊XX说,22日其尝试回单位照常上班,但在学校门口被拦下,其私人物品也被“扔”在了门卫室。
樊XX表示,怀孕期间被解雇,意味着生育期间没有收入和保障,为了能继续留下来,2月23日她手写了一封信给英利物业,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书,里面写道:“本人已经怀孕,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应当尊重妇女权益”。但公司一直未正面回应。
2019年3月31日,樊XX发现自己流产,不久后便以“平等就业权”纠纷案由向XX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XX海XX公司获知其怀孕后,无理由解雇自己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平等就业权利,并导致流产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应支付精神抚慰金、生育医疗费等赔偿合计3.8万余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2019年7月12日,该案在XX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XX海英利物业回应,与樊XX解除劳动关系,是因为樊XX在试用期内经常迟到早退,严重违反法定单位的规章制度,非原告所主张的由自己怀孕而导致,只是通知解雇的时间与樊XX发现自己怀孕刚好同一天,属于巧合。
办案经过
香洲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该案是否属应仲裁前置的劳动争议纠纷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6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该案为侵权之诉,钟X主张的孕期、产假期工资损失、生育医疗费,是其平等就业权被侵害后发生的经济损失,可以不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在侵权诉讼案件中进行处理。
法院查明,钟X提出辞职时正值春节期间,人手紧张,公司未同意。公司也确认,2019年1月、2月实际均未因钟X迟到而扣发其工资。
对此,法院认为,1月钟X提出辞职时公司因人手不足未予准许,却在知道其怀孕后立即将其辞退,显然与此前的离职请求并无因果关系。同时,针对钟X在怀孕前的迟到行为,公司未进行任何处罚,却在得知其怀孕后将其辞退,足以认定公司辞退钟X的原因是其怀孕,构成对钟X平等就业权的侵害。
案件结果
2019年10月22日,香洲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物业公司向钟X作出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孕期工资损失2064元、未休产假工资损失18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律师说法
香洲法院法官明确,此类案由明确按侵权纠纷(人格权纠纷)来处理,区别于劳动争议纠纷,侵权纠纷直接诉讼即可,劳动争议则必须仲裁前置。一旦被法院认定侵害平等就业权,应依照侵权责任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劳动争议纠纷则往往围绕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展开。
“在该案由设立之前,劳动者一般以‘劳动争议纠纷’或者‘一般人格权纠纷’来应对在招聘、录用、解除劳动合同环境所遭受的不平等对待问题。”该案承办法官解释,之前大多数案例是应聘者在招录过程中遭遇“就业歧视”,而在该案,物业公司非法解雇钟X,不仅违反劳动法等相关规定,还侵害了她的平等就业权。
“作为物业公司的职员,钟X在怀孕后本应受到特殊保护,但物业公司却在得知其怀孕后立即将其辞退。她作为孕妇受到就业歧视,人格权遭受侵害,其主张感受到相当程度的精神痛苦符合常理。”承办法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