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信用卡于2010年7月9日开户,截止2015年1月2日前消费及各项费用约869373元,还款约843333元,相差约26040元,基本是相平的。被告与案外人孙XX结婚,于2014年12月4日离婚。涉案信用卡假设为案外人孙XX所冒领使用,原告所起诉的绝大部分费用也是在被告与案外人孙XX离婚后所产生而与被告无关,被告不应因此而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更何况被告根本就不知道该卡的存在。
办案经过
受本案被告丁X的委托,安徽XX指派袁XX师担任丁X的诉讼代理人,并参加今天的庭审。代理人发表了代理意见。
案件结果
简述案件的结果…中国XX撤诉。
律师说法
安徽XX
代 理 词
(2019)亚律民字第 号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受本案被告丁X的委托,安徽XX指派袁XX师担任丁X(以下简称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并参加今天的庭审。代理人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告没有在原告处办理信用卡,原告起诉的涉案信用卡系他人冒领,与被告无关,被告不承担因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二处签被告的名,皆不是被告本人所签,系他人冒签。同一证据中,签有案外人孙XX的名字。被告不知是谁盗用其身份证及行驶证,在原告处冒领涉案信用卡。原告应知晓何人冒领涉案信用卡,而不予追究其责任,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对被告是不公平的,应由冒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不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原告应通过公安机关查找冒领涉案信用卡的人,追究其信用卡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二、被告从未见过涉案信用卡,不追认涉案信用卡的办理行为,涉案信用卡的使用对被告无效
被告没有委托任何人办理过涉案信用卡,也从未见过涉案信用卡,不追认涉案信用卡的办理行为。盗窃者盗窃被告的身份证及行驶证,办理涉案信用卡是无效行为,涉案信用卡对被告无效。被告不知道其身份证及行驶证被盗窃,对办理涉案信用卡的行为一无所知。被告属于盗窃侵权的受害人,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盗窃者承担,而与被告无关。
三、被告未享受涉案信用卡的任何利益,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被告从未使用过被冒领的涉案信用卡,也未享受过涉案信用卡带来的任何利益。涉案信用卡于2010年7月9日开户,截止2015年1月2日前消费及各项费用约869373元,还款约843333元,相差约26040元,基本是相平的。被告与案外人孙XX结婚,于2014年12月4日离婚。涉案信用卡假设为案外人孙XX所冒领使用,原告所起诉的绝大部分费用也是在被告与案外人孙XX离婚后所产生而与被告无关,被告不应因此而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更何况被告根本就不知道该卡的存在。
四、涉案信用卡违约金过高,卡费、手续费、复利等反复计算不当。
五、本案全部费用由原告承担。
综上所述,被告认为其不是适格的被告主体,原告对其请求既无事实基础又无法律依据。故被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袁XX师
2019年 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