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罗XX与戴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损害赔偿
  • (2019)闽0403民初118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林涵律师
原本不愿意赔偿的雇主,委托人委托我后,起诉到法院,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获得了赔偿。

案件详情

  罗XX与戴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2018年7月13日,戴XX雇请罗XX卸货,按25元/小时计付工资。13时许,靠在货车车斗边的防盗门突然倒下,压到正在卸货的罗XX右小腿上,罗XX当即被戴XX及工友送往三明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22天。2019年5月28日罗XX伤情经福建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

  案情分析:依照法律规定,雇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请求:判令戴XX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80227.25元。

  调解结案:诉讼过程中,戴XX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作为罗XX的代理人考虑到罗XX的伤情如果重新鉴定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话是赔不到5万元的,我也咨询的鉴定所工作人员,罗XX的伤情可能构不成伤残等级,经罗XX本人同意,与戴XX达成了调解协议:

  一、戴XX应于2019年8月15日前一次性赔偿罗XX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50000元。该款直接转入罗XX银行账户(开户行:XX账号:XX);

  二、罗XX与戴XX关于本案纠纷就此了结,双方不得就次纠纷再向对方主张相关民事权利;

  三、罗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3950元,减半收取1952.5元,由戴XX负担。


  • 2019-08-05
  •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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