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X与孟某某、安徽某某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年2月17日作出的(2014)淮民二初字第X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XX于2014年2月24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880万元及利息和相关费用。
办案经过
孟某某房地权证合产字第110158XXX号项下的房产评估值373万元,房地权证合产字第110158XXY号项下的房产评估值336万元;安徽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房地权合产字第105XXX号项下的房产评估值93万元;原安徽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房地权合产字第105XXY号项下的房产评估值106万元,房地权合产字第105XXF号项下的房产评估值341万元。2014年5月30日上午10时,以评估值为保留价,对上述五套评估房产进行第一次拍卖,因无人竞价而流拍。2014年6月20日上午10时,在评估值的基础上降价15%为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对上述五套评估房产进行第二次拍卖,因无人竞价而流拍。上述五套拍卖房产,第二次流拍后,本案申请执行人张XX同意以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接受其中的四套房产,用以抵偿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案件结果
申请执行人张XX以第二次流拍价接受孟某某房地权证合产字第110158XXX号项下的房产、房地权证合产字第110158XXY号项下的房产;安徽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房地权合产字第105XXY号项下的房产、房地权合产字第105XXF号项下的房产。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第二百四十六条 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四十七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第二百五十一条 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