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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违法所得的追缴与退赔

  • 刑事辩护
  • (2011)淮执移字第0001X号
刑事辩护
袁长伦律师 在线
安徽金亚太(长丰)...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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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追激违法所得,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被告人董XX、刘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商品房预售、抵押借款合同过程中,采取一房多卖、抵押后出售等手段,骗取被害人戴XX等人财物,其中董XX诈骗共537.13万元,刘XX参与诈骗共150.14万元,均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董XX、刘XX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一房多买、抵押后出售等手段,多次实施诈骗行为,并以交钥匙、承诺退款等手段掩饰其诈骗行为,致使被害人的权益未得到有效维护,其交房行为系合同诈骗行为的延续和手段;二被告人虽对拟建商品房进行部分投资,但其开工建设未获得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建筑的主体部分未实际建成,且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该拟建商品房不具备市场销售的基本条件,刘XX向被害人出售拟建商品房,并收取购房款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法律特征。

  办案经过

  董XX、刘XX合同诈骗一案,2011年5月17日作出的(2011)淮刑初字第000XX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于2011年6月20日将该判决书的第一、二项的财产刑部分及第三项移送执行局执行。

  案件结果

  (2011)淮刑初字第000XX号刑事判决认定并追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为53万元和X5宝马车一辆,其余并没有认定为违法所得。
决定:(一)、被执行人董XX、刘XX违法所得的53万元,依据各被害人被诈骗数额按比例退赔(已占有房屋的各被害人退赔数额暂存法院账户,待其所占房屋定性确权后,再作处理)。(二)、被执行人董XX所持有被扣押的X5宝马车依法处置后,价款按比例退赔各被害人。(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淮刑初字第000XX号刑事判决书的第一、二项的财产刑部分及第三项,除已执行的部分外终结执行。

  律师说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一、四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 2010-05-14
  • 被害人
  • 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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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金亚太(长丰)律...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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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肥市北城一期祥徽苑1号写字楼23层
中级法院高级退休法官,仲裁员,金亚太律所合伙人,财产犯罪辩护部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律师专业擅长刑事辩护,建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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