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本委主任指定袁长伦为首席仲裁员。
2012年元月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某小区场平爆破承包合同。合同约定: 工程范围为某小区场平爆破及清运;
综合单价为65元/m3;合同签订后甲方付乙方进场费6万元,以后甲方按乙方每月工程进度付款,待爆破工程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甲方须付清乙方所有工程款。2013年9月,工程结束后,甲方申请淮北XX公司出具的淮北方正[2013]
第36号《某小区基础爆破工程审核报告书》审定造价数额确认:工程量为30000
m3,结算造价为XXX.2元,后经甲乙双方核对确认,实际甲方应支付工程款总额为XXX.00元,加上增项的平整场地和幼儿园土方外运费49200元,合计甲方应支付工程款总额为XXX.00元。扣除此前甲方按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五十万元,剩余XXX.00元经多次催讨至今未付。请求裁决: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剩余工程款XXX元;2、请求裁决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名下的某小区已经建好或在建的楼房享有优先受偿权;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自仲裁裁决履行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双倍利息;4、仲裁费等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办案经过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某小区场平爆破承包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本案中,申请人已按合同履行了义务,故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剩余工程款XXX元,理据充分,予以支持;而请求被申请人承担自仲裁裁决履行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双倍利息,对此请求,仲裁庭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确定。审理中,申请人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委递交撤回仲裁请求事项申请,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名下某小区小区在建或已经建好的楼房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经审查,请求合理,仲裁庭予以采纳。被申请人经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
案件结果
被申请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某工程爆破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XXX元;
如果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仲裁费18135元(申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在支付上述裁决款项时将应负担的仲裁费一并支付给申请人某工程爆破有限责任公司。
律师说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