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8月16日8时45分,被告人李X驾驶皖H×××**号小型轿车,沿安庆市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某村附近路段时,碰撞由东向西横过机动车道的被害人王某、吴X(王某带领吴X横过马路),造成该二人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X积极抢救伤者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到达处理。王某、吴X经安庆市立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安庆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队认定,李X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李X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李X在保险公司赔偿外另行赔偿被害人家属37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办案经过
辩护人袁长伦,安徽XX律师。
被告人李X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提出,李X系自首,且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请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
被告人李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律师说法
附:本判决书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