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4年10月5日,某市某区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发包方)与某市盈丰园种植专业合作社(承包方)签订《土地承包协议书》,2015年3月26日向被告送达了《终止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书》,退还原告土地,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万元。
二、办案经过
1.本案经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土地承包协议书》被一审法院认定无效,判决某市盈丰园种植专业合作社返还土地,并赔偿村委损失···万元。某市盈丰园种植专业合作社收到判决认为法院判决不公,依法上诉至某市二审人民法院,最终二审法院审理之后维持一审判决。
2.于是,某市盈丰园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找到我们律所,最终我作为代理律师代其向高院提起了再审程序。本案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听证审理之后,认为我方当事人某市盈丰园种植专业合作社在再审申请
:(一)某市某区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发包方)与某市盈丰园种植专业合作社(承包方)签订《土地承包协议书》为有效合同;(二)原审判决认定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书》为无效合同,却只判了申请人返还承包地和清除围墙等,对申请人交纳的承包费未予以返还;违反了《合同法》相关规定;(三)原审判决认定双方损失各自承担超出诉讼请求。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依法提审并终止原判决的执行。
三、办案结果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