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宋XX,女,汉族,1985年11月1日出生,涉嫌诈骗罪。
2014年8月,宋XX骗取吴X18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借贷他人等。
2017年6、7月份,宋XX骗取伍某26850元。
2017年5月初,宋XX骗取孙某31800元。
2017年7月初,宋XX骗取夏某24000元。
2018年11月,宋XX骗取汪X119600元。
2019年初,宋XX骗取胡X215236元,2019年2月9日返还胡X5000元。
2019年2月13日,宋XX在浙江省嵊州市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宋XX及其近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吴X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已退赔汪X经济损失8万元。
办案经过
辩护人袁长伦,安徽XX律师。
辩护要点为:1.被告人诈骗吴X的数额只能认定为18万元;2.被告人宋XX具有坦白、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赔(退赔30.5万元)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3.宋XX揭发他人涉嫌抢劫犯罪,经查证属实,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构成重大立功,属于法定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故此,请求法庭宽大处理。
案件结果
一、被告人宋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4日起至2025年2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宋XX退赔被害人......损失。
律师说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