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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著作权-消除市场影响-和解撤诉

  • 知识产权
  • (2019)浙0110民初1504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冯燕青双证律师
在案件过程中,比对原告提供的著作权,确认我方侵权数量,明确法院的判赔金额的测算方式以及预估赔偿金额,与原告进行协商洽谈,最终达成双方满意的结果,为我方客户消除负面影响

案件详情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余 杭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原告:XX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振华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xx,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xxx,北京XX律师

  被告:杭州XX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XX,北京XX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xx,北京XX律师事务所

  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审理过程中变更):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删除被告在其开设家居分享直购平台中侵害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相关图片;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调查费、律师费以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其他合理支出);

  三、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摄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二、、被告赔偿原告经理损失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于2020年1月10日前支出至原告公司账户;

  三、原告于被告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沈XX

  人民陪审员 楼XX

  人民陪审员 金言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泭婵娟


  • 2019-12-03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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