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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简述案情内容…
被告人王XX,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
2008年6月至2011年12月期间,王XX、郝X1(另案处理)等人在凤台县XXXX化工厂,王XX持有股份并任职厂长,郝X1为法人代表,该化工厂生产甲基三乙氧基硅烷、苯基三氧氯硅烷等化工产品。该厂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料“高沸物”,“高沸物”装在200升桶内,未经任何保护措施,长期堆放在工厂院内三车间门口、东院墙下两处石棉瓦棚子内。由于XX厂无工业废水、废料处理设施,为节约成本,提高生产利润,2010年王XX、郝X1安排工人将两处石棉瓦棚子内的“高沸物”填埋在化工厂院内西南处。之后,王XX、郝X1雇佣建筑工人在该填埋处上方加盖一间简易仓库。
2017年5月,XX公司对该填埋物(“高沸物”)进行分析,笨含量在0.34%至2.14%之间。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中规定,“笨”属于致癌物质,总含量超过0.1%即判定为危险废物。
2017年7月,凤台县XX镇人民政府与安徽XX环XX、徐州XX公司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协议。第一阶段清运工作结束后,经安徽XX环XX称重,已清运填埋物及被污染的土壤重量为139吨,凤台县XX镇人民政府为处置危险废物共支付费用123万元。
被告人王XX于2017年8月31日接凤台县公安局民警电话后,主动到凤台县公安局接受讯问;被告人王XX亲属向本院交付安徽省凤台县XX镇人民政府为处置危险废物造成的经济损失123万元。
办案经过
简述描写办案的经过…
辩护人袁长伦,安徽XX律师。
辩护人袁长伦提出,被告人王XX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积极赔偿给国家因处置危险废物造成的损失,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案件结果
简述案件的结果…
一、被告单位安徽省凤台县XX化工厂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十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人王XX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3日起至2018年10月16日止。)
三、被告单位安徽省凤台县XX化工厂赔偿凤台县XX镇人民政府损失123万元。
律师说法
简述本案中应用的法条…
附有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四条因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五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为“后果特别严重”:
(一)…
(五)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第十一条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