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逃税132万占30%以上 自首纳税判缓刑

  • 刑事辩护
  • (2017)皖11XX刑初1XX号
刑事辩护
袁长伦律师 在线
安徽金亚太(长丰)... 主任
  • 5.0
    用户评分
  • 1.1万+
    服务人数
  • 9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辩护人袁长伦提出被告人曹某某具有自首、已交纳全部税款、已受行政处罚等法定、酌定量刑处罚情节;被告人曹某某没有恶意逃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小。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曹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案件详情

  案例内容建议格式:

  案情简介

  简述案情内容…

  被告人曹XX,男,1962年5月8日出生。

  2006年10月30日,被告单位安徽某某有限股份公司注册成立,被告人曹XX为公司的法人代表,并实际负责公司的经营。2013年3月19日,被告单位安徽某某有限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X。

  2011年11月28日,安徽省某某地方税务局对被告单位安徽某某有限股份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41XXXX5060XXX)自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单位除已缴纳XXX元城镇土地使用税外,自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少缴纳税款:1、印花税6868元,2、城镇土地使用税XXX.30元,3、房产税110775.11元,合计XXX.41元。

  2012年4月28日,安徽省某某地方税务局对被告单位安徽某某有限股份公司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催缴应纳税款:1、印花税6868元,2、城镇土地使用税XXX.30元,3、房产税110775.11元。2012年5月11日,全椒县地方税务局对被告单位安徽某某有限股份公司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被告单位安徽某某有限股份公司处少缴纳税款一倍罚款XXX.41元。

  2013年3月28日,被告单位安徽某某有限股份公司缴纳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滞纳金共计XXX.53元。2013年12月26日,被告单位安徽新大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滞纳金XXX.88元。

  2013年1月25日、2017年5月25日,被告人曹XX主动到全椒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办案经过

  简述描写办案的经过…

  辩护人袁长伦,安徽XX律师。

  辩护人袁长伦提出被告人曹XX具有自首、已交纳全部税款、已受行政处罚等法定、酌定量刑处罚情节;被告人曹XX没有恶意逃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小。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曹XX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曹XX具有悔罪表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案件结果

  简述案件的结果…

  一、被告单位安徽新大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犯逃税罪,判处罚金十六万元(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曹XX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四万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律师说法

  简述本案中应用的法条…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 2017-12-14
  • 全椒县人民法院
  • 被告人
  • 少刑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袁长伦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袁长伦律师
5.0分服务:1.1万+人执业:9年
袁长伦律师
13401201****0921 执业认证
  • 安徽金亚太(长丰)律... 主任
  • 合同事务 法律顾问 建设工程纠纷
  • 合肥市北城一期祥徽苑1号写字楼23层
中级法院高级退休法官,仲裁员,金亚太律所合伙人,财产犯罪辩护部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律师专业擅长刑事辩护,建设工...
  • 152 1278 1535
  • 15212781535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