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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XX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有限公司与广州XX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事务
  • (2018)粤0111民初799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丁雅清律师
成功帮助当事人争取到27万多元活动款项及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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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XX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有限公司与广州XX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18)粤0111民初7994号

  原告:广州XX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X。

  法定代表人:郭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雅清,广东XX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XX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孙XX,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十堰市***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广州XX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XX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被告广州XX公司法定代表人孙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XX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3月15日订立《活动协议》,约定被告委托原告负责一场3月31日的活动的灯光音响租赁、舞台搭建服务、现场布置、演员等服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活动总费用55万元,如物料追加部分费用另行计算收费。协议约定合同签订当天支付全部款项的50%,金额为275000元;活动当天开始前即2018年3月31日15:00前,支付全部款项的30%,金额为165000元;活动结束的3个工作日内即2018年4月4日前,支付剩余尾款(如有活动期内增加款项,则尾款包括全部款项的20%及增加款项的全部费用),金额为110000元。原告已经为被告在2018年3月31日活动提供了协议约定的全部服务,该场活动顺利举行完毕。活动期间,被告增加部分酒店费用及附加项费用51324元,被告该场活动全部费用总计为601324元。截止到起诉之日,被告仅支付325000元,尚拖欠276324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拒绝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活动款项276324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以276324元为本金按照每日0.1%自2018年4月4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广州XX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在为被告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出现了诸多的严重疏漏,导致被告不仅没有达到举办该场活动的根本目的,更因此给被告产生巨大的经济损失和负面的社会影响。原告在正常活动执行过程中其工作人员出现重大失误,且根本未达到吸粉效果,原告承诺会议活动当天给被告微信公众号吸粉人数达到五万人,直播系统引进十万人,实际在活动当天只引进34人至被告微信公众号,另签到系统被告也是花了钱向甲方购买的,签到数据被原告引到其公司内部系统,这属于商业盗窃,剽窃被告数据,给被告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和严重后果。上述问题在原告向被告在主动发出的“致歉函”中己确认相关事实并承认己给被告造成严重损失的事实,在“致歉函”中写道“在本次我方作为活动执行方的现场执行中,由于对活动执行细节把控的失误,导致现场活动执行中出现一些细节上的失误,对此带来的严重后果,我们深表歉意和自责。”被告认为原告做了一些小小的补偿措施,但远远无法弥补被告的巨大损失,被告认为对原告要求支付会务余额不予支付。原告具体违约行为如下:1、会场布置严重延时,开会场门太迟,导致很多粉丝既不能签到又不能进场,干等候领完礼品而离开200-300人;2、签到故障:扫码无法签到,耽误现场入场时间;3、现在参会人员签到数据缺失,被告付了签到系统的钱,但签到并未收集签到人员的手机号和姓名等关键数据;4、策划流程严重失误,并没有和甲方实质性的进行交接且没有按照预定的流程来执行,导致整场活动核心对外宣传信息缺失,如原告方设计的电光大鹏展翅根本没有此项目等。(1)由于活动主持开场时间延至14:40,原定14:00开始的重量级嘉宾领导入场仪式取消,观众落空,媒体采访报道落空,企业整体形象宣传期待无效;(2)重量级领导未能现场讲话原国务院办公厅副主任、原交通部副部长忻部长,特地安排时间从北京下来为我们活动进行现场致辞。活动原定于14:00开场,14:30忻部长讲话,由于原告方场内布置迟,开门时间迟,时间拖延导致14:40活动才开始,导致忻部长其飞机航班时间冲突无法上场面对现场1300来号人讲话和法制与新闻客户端12万人直播传播。因前期的媒体和对外报导都有宣传忻部长,也是本平台很好的影响力,结果被各方指责宣传名不符实,损坏并潜在影响了公司的信誉和潜在客户合作诚信;(3)领导视频没有播放国家机关干部、北京少将谭XX的亲自出境祝贺本平台隆重上线和社会意义视频,由于原告工作人员疏忽,现场并没有播放,且无直播传播机会,损失又一重要推广宣传机会;(4)领导合影流程缺失;(5)开场签到引导和嘉宾引导工作失职,礼仪安排混乱,客人来了礼仪还坐成一堆聊天看手机,完全不顾已经到场的两百多号等待的客人;(6)会场主持环节:主持稿未提前告知被告内容;(7)本次活动被告方特聘CCTV-2主持人宋*与CCTV-7台刘XX合作主持,原告主持迟迟不到会场与XX主持人对稿;(8)临开场前还没完成与两位XX主持人对稿;(9)稿子过场现象严重,董事长、嘉宾等上台人员没有任何铺垫台词,没有任何期待,没达到预期效果;(10)抢麦XX主持,只让他们走了过场,资源浪费严重;(11)直播开启时间太晚,端口迟迟没打开,现场无完整影像记录,场外宣传不完整,不可逆;(12)现场直播中断;(13)现场PPT遥控笔无法翻页,没有预案,没有提前告知被告只能在30米范围内,实际主讲台有70米,宣讲者无法走动,让主控台翻页严重影响现场宣讲效果;(14)嘉宾位置安排混乱,嘉宾找不到自己的位置;(15)会场主持引导环节,后排观众无法扫码,且没有预留注册时间,导致会员无法手机扫码参与抽奖;(16)会场嘉宾礼仪上台顺序没有提前告知,导致有前有左有右极其混乱;(17)会场启动仪式电光大鹏展翅仪式特效与合同不一致,收费1.5万的模式结果只是简单的推杆。综上,被告认为,原告不仅无权获得活动余款,还应承担被告的巨大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15日,原告(乙方、受托人)与被告(甲方、委托人)签订《活动协议》,约定:一、活动主题、时间、地点、内容:2、活动时间定于2018年03月31日15:00开始,至2018年03月31日20:30,结束搭建进场时间为2018年03月30日22:00,至2018年03月31日10:00结束,搭建时间如有调整需甲乙双方商议后另行确定),撤场时间为2018年03月31日正式结束后;3、活动地点:广州南*朗豪XX大宴会厅,宴会厅;4、乙方负责活动的灯光音响租赁、舞台搭建服务、现场布置、演员(详见附件:WDC-201XXXX1001)。二、活动费用:合计人民币(不含税)¥550000元整。1、甲方向乙方支付活动总费用实收人民币(不含税)¥此项活动所有相关政府批文手续均由“甲方”负责(如:公安、消防、文化厅);4、甲方确保乙方施工及活动进行期间的所有人员外因安全,如因乙方施工不当引起安全事故则由乙方承担责任;5、甲方确保乙方施工及活动进行期间的所有人员外因安全,及用电工程等项目顺利进行,并和场地提供方协商负责提供最少12小时的布场时间(2018年03月30日22:00开始进场,至2018年03月31日10:00前结束),甲方需和场地提供方协商,活动期间场地提供方要提供足够的140千瓦用电的电箱;6、甲方需在活动前5天内确定画面及制作工艺,特殊工艺的需提前一周确定,如因甲方确认不及时影响活动进度,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自行负责。四、付款方式:1、甲、乙双方在合同签订当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活动全部款项的50%,金额为¥275000元整;甲、乙双方在活动当天开始前,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活动全部款项的30%,金额为¥、甲方有义务按上述议定事项履行自己所承担的经济责任与其它保证条件;2、乙方有义务按乙方策划及双方共同协商确定的活动内容和每个细节高质量地执行并完成整个活动;3、甲方或任何第三方如需对演出进行录音、录像须事先征得乙方同意;4、合同有效期自签署日起生效至该项目结束时乙方收到甲方支付活动的全款止。六、违约责任:1、甲方如未按上述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造成影响活动的情况,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甲方将向乙方赔偿活动总费用的百分之五十给乙方;2、乙方如违反合同,擅自变更活动内容(详见附件:WDC-201XXXX1001)出现较大差异的后果由乙方承担(除征得甲方同意更改的内容外),乙方签字代表本人将向甲方赔偿该调整内容费用的百分之五十给甲方。十、争议解决办法:1、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单位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合同附件项目编号为W*****001,涉及的项目收费内容共100项,全部费用合计603430元,友情优惠价总计(不含税)550000元。

  原告表示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8年3月6日向其转账支付合同款200000元,于2018年3月28日向其转账支付合同款75000元,于2018年3月31日活动现场向其现金支付合同款50000元,合计已支付合同款325000元。被告对上述款项予以确认,并表示2018年3月31日的款项系在活动现场在原告的要求下支付的。

  原告表示上述合同签订后,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合同款,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

  1、微信记录,该微信系原告法人、员工与被告工作人员的微信记录,其中2018年3月31日1:13,原告员工“石院长,这是第二笔款项的金额,麻烦您明天安排一下打款吧”,“大**购物第二次收款,第二笔款项165000元,酒店住房费用22000元(30日10间房,31日10间房)+12500元(30日10间,追加房间)+3100元(30日1间套房,追加房间)+1368元(30日大床房,追加房间)--以上为大**购物第二次收款,共203968元整”,石*意“我们明天大会现场有40个专业模特来撑场,安排站着就可以了”;2018年3月31日17:07,原告员工(内容同上),石*意“客户房间进不了”,原告员工“哦,前台刷卡”“麻烦尽快安排打款,不然我们这边没办法安排”;2018年4月2日,原告员工“石院长,这是收款清单,麻烦您这边确认一下”,石*意“好的,郭X和邓X一起过来吧”,原告郭X“有什么特别的安排吗”“我们这边已经垫付了20多万出去了,你先安排财务支付一下款项的事情吧”,石*意“明白,邓X这块他说过一起过来的,你安排时间对接一下吧”,原告郭X“我们结算和邓X有关系吗”“我郭X及团队在项目中按合同约定做事中有什么使贵公司利益受损或未完成工作的或未尽事宜请明示”,证实原告已经履行完义务,多次向被告催款。

  2、收款清单,显示“大**购物项目全部费用”,其中合同全部费用包括“活动策划部分费用(不含税)355670元、朗豪XX大宴会厅会场费用160000元、晚宴围餐费用(共20围)87760元”,小计603430元,友情优惠价不含税550000元;附加项费用包括“会议高级礼仪4个2800元、晚宴嘉宾水牌60个400元、胸花30个360元、医护人员2000元”,小计5560元,友情优惠价不含税5000元;追加酒店费用包括“30日10间房、31日10间房、1250*10+950*10=22000元,30日10间、追加房间1250*10=12500元,30日1间套房、追加房间3100元,30日大床房、追加房间1368元,31日6650元(追加7间房7*950),31日在酒店用餐挂账578元,宋*房间用餐挂账128元”,小计46324元,酒店实销售费用,不予打折,共46324元,大**购物项目全部费用总计601324元,已付325000元,剩余尾款276324元。原告表示上述附加费用时临时追加的,原告在活动结束后已将该收款清单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告,被告并未提出异议。

  3、宴会及会议合同,显示原告于2018年3月14日与广州市XX公司南*酒店分公司签订该合同,预计宴会活动总费用为247760元,拟证实原告已履行合同义务。

  4、发票,其中由广州市XX公司南*酒店分公司开具的发票,购买方名称均为原告,开票日期为2018年3月31日的发票金额合计为248338元,发票项目为“餐饮服务”;开票日期为2018年4月1日的发票金额合计为44376元,发票项目为“住宿服务”;其中由上海XXXX公司开具的发票,购买方为原告,开票日期为2018年3月31日的发票金额为1368元,发票项目为“经纪代理服务、代订住宿费”。上述发票合计金额为294082元,拟证实已为被告垫付了酒店费用294084元,关于该2元的发票差额,原告并未予以解释。

  5、催款函,显示广州花*专业插花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向原告催款,要求其支付2018年3月31日在广州南*豪酒店举办的“创新零售共享财富大**购物平台上线启动暨新零售消费增值共享经济峰会”活动的用花费用欠款2880元;广州XX公司向原告催款,要求其支付上述活动的摄影录像和设备使用费用欠款8300元;广州XX公司向原告催款,要求其支付上述活动舞台和特效费用欠款25460元;广州XX公司向原告催款,要求其支付上述活动签到系统和直播费用的欠款26500元;广州光耀舞台灯光音响有限公司向原告催款,要求其支付上述活动舞台、灯光等费用欠款37445元;广州XX公司向原告催款,要求其支付上述活动LED屏幕整套设备费用欠款49400元;拟证实因被告违约支付款项,导致原告无力向供应商付款。

  6、微信记录,该微信为被告员工石*意与原告员工钟*、李*的聊天记录,石*意与李XX在2018年4月2日的微信记录显示,被告员工在征得原告员工的同意下,为使未在“易xx”报名的参会人员可以成功签到,在会场当天关闭了签到系统,保证所有人均能签到成功,而原告的员工则表示签到系统是为了取得签到人员的姓名、电话,此为最核心的数据,现在无法取得,拟证实被告工作人员石*意决定关闭签到系统,签到不成功原因是因为部分参会人员未在易xx提交报名,关闭该系统未对被告造成实质影响;石*意与钟X在2018年4月24日、4月27日、5月2日均有聊天记录,被告员工“石院长,我们这边现在有两个问题需要跟您沟通,1、我们赠送给贵司的客户精准信息采集系统,贵司什么时候方便我们过去培训一下具体系统操作和使用方法;2、致歉函条款中我们承诺在5月15日前免费给贵司提供的两场公司内部培训会,贵司什么时候有时间,郭X过去安排培训”,石*意表示电脑采集系统可以用,但其他软件闪退,被告员工表示可以安排人员过去培训,对于内部培训会石*意表示需要落实,其后被告员工在2018年5月19日表示“我们这边之前承诺的向大**购物后台引流粉丝累计至5万,现已累积完成”,石*意“五万没有啊,这边没有看到”“粉丝如何知道我们开直播,把信息推送给他满”,被告员工指导石*意如何进行操作。拟证实原告已经致歉,并作出了补偿,被告已接受。

  被告对上述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据2不予确认,被告表示出合同约定的550000元以外,并未追加其余费用;对证据3-6真实性均予以确认。

  被告表示原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给被告造成重大损失,被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

  1、现场执行流程,该流程系涉案活动的流程,显示入场仪式时间为14:00,会议流程详细,被告表示该流程由原告发送,拟证实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原告大幅度改动了活动流程。

  2、微信记录,该记录为原告员工与被告员工的微信记录,其中在2018年3月30日,原告郭X“技术故意封闭了报名通道,明天现场开通,担心提前体验报名的人太多”;2018年3月31日10点,原告郭X“主持人12点直接到会场进行流程细节对接,让他们先化妆、吃饭”“每一项工作都是按计划进行的”,3月31日12:35,石*意“安排签到礼仪,很多人来了”“速度速度,来都没人接待啊”,3月31日13:10,被告员工“扫码签到为什么都提示姓名手机不符合”“所有人几乎没一个成功的”,原告员工“用门票,扫我们码进”,“所有的签到系统已经开了,现在只要扫码就可以签到”,3月31日14:40石*意“可以开始了,会务组”,16:56被告员工“什么情况,技术在哪里,直播断了十分钟了都”,“酒店怎么会断网”,原告员工“会员踢到线了”,原告员工“好了”;2018年4月2日,15:12石*意“会议签到的系统后台数据,在我们这里还是在哪里,没找到当天的数据”,15:34原告郭X“视频是邓X现场直接拷给主控台的大屏师傅那里的电脑了,而播放视频的工作人员并没有告诉主持组有一个视频要在中间环节播放,这个是工作组执行人员对接的重要事务,我们不会回避责任的”“因为这是现场临时变动的环节,包括我本人丝毫不知,所以刚才刘总在谴责我,我表示歉意”,19:51石*意“很多人带了他没报名的我们自己应该清楚……现在问题是这个数据怎么办,如果数据这一块我们自己都不能掌握这不是空的吗”“而且签到系统很关键,为什么使用你们的请告诉我这个原因,难道不知道一个签到,对于企业是一个命脉吗”。原告员工钟x“郭X,视频这件事情是我的错,我对不起为这个活动付出的同事们,我愿意为此承担后果”。拟证实原告在活动执行期间存在失误,给被告造成损失。

  3、致歉函,该致歉函由原告向被告出具,内容为“在本次我方作为活动执行方的现场执行中由于活动执行细节把控的失误,导致现场活动执行中出现了一些细节上的失误,对此及其带来的严重后果,我们深表歉意和自责。为表达我们歉意,我司做出如下承诺:一、自此函生效日期始至2018年5月15日止,广州XX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有限公司通过在‘魅*直播’微信公众号平台推送链接的方式向‘大**购物商学院’微信公众号平台引流粉丝。在‘大**购物商学院’微信公众号平台粉丝数量原有的基础上,向‘大**购物商学院’微信公众号平台引流粉丝累积至5万个粉丝;二、广州XX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有限公司向广州XX公司赠送一套市场价值19800元的精准客户信息采集系统;三、广州XX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有限公司品牌营销活动策划师、阳光品牌营销顾问-郭X,将在此函生效日期始至2018年5月15日前,免费为广州XX公司召开两场大**购物公司内部培训会,培训以市场营销课程为核心内容,每场内部培训会时长不小于4个小时。(注:具体培训时间根据郭X先生的行程安排);四、广州XX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有限公司将免费为广州XX公司任意赞助一场与2018年3月31日‘创新零售共享创富·大**购物平台上线启动暨新零售消费增值共享经济峰会’下午会议中同等规模的价值32180元的专业灯光设备及价值12700元的专业音响设备一套。”拟证实原告确认因其失误给被告造成严重后果。

  原告对上述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三性不予确认,对会议活动基本流程予以确认,但该流程并非最终的活动版本。对证据2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该微信记录是部分截取的,开场时间确实比预定的时间晚了40分钟,但这个开场时间是被告决定的;活动是3月31日举行,但在3月29日原告方提交的流程中嘉宾名单还没有确认,原告并不清楚嘉宾的名单;被告提到没有看到礼仪是不真实的,当时来的人员是因为楼下有活动,并非来参加涉案活动;无法扫码签到,因当时涉案活动首先做了易企秀,需要到会人员输入姓名、手机进行预报名,活动当天被告邀请了大量没有在易企秀报名的人员参加,因此被告决定关闭系统,并不是原告的系统有问题,而是在系统操作中被告出现问题,签到时间是在3月30日晚上,不是31日当天,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亦回应是技术部关闭了系统,而在30日关闭系统并不影响31日的使用;现场的人员和原告获取的部分信息是一致的,被告已经拥有了易企秀上的参会名单;特效视频是被告同意换的,因为被告表示爱心的翅膀与被告的名字大爱相吻合,双方协商一致变更,不存在原告故意违约的情况;至于视频是没有播放,是多方原因造成的,合同中对此也没有约定,且事后原告也是本着对客户负责向被告道歉;直播中断不是原告的原因造成的,而且中断并没有10分钟之久,只有2 c关于主持稿,主持人已经对完稿,没有出现延误,之后因为被告邀请的嘉宾没有到,被告在现场才确定嘉宾无法到场,主持稿中修改的地方均是邀请嘉宾的职务、职称和排序,这都是被告提供的,只有被告提供了原告才能依照稿件念;被告没有按期付款,原告方的工作人员多次找被告催讨才拿到50000元,被告表示原告的态度不好,在活动中找他要钱使他没面子,原告的员工也到达被告处道歉,但是从法律上讲,被告确实没有付款。对于证据3真实性予以确认,该致歉函是在被告已经逾期付款多日的情况下,原告在被告的强烈要求下而妥协作出的,针对原告的失误原告已经给予补偿,被告也接受了,在致歉函中原告承诺帮被告吸粉5万,也赠送了19800元的精准客户系统,被告也同意,其后的活动培训被告并未要求召开。

  因被告表示原告在活动执行过程中存在失误,原告遂提交了活动现场每个机位的视频录像,证实其并未出现被告所指的严重错误,且原告仅是负责活动的包装策划,主要还是看主办方的活动内容,而被告的活动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与原告无关                             ,涉案合同也没有约定应达到何种效果;被告对该视频真实性无异议,但被告认为致歉函已经足以证明原告方应承担的责任,既然原告造成了严重后果其就应该承担责任,互联网平台一旦造成负面影响,对于企业的损失是无法估量的。

  另,诉讼中,被告向本院提起反诉,要求原告赔偿其损失200万元,本院受理其反诉后,被告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反诉费,按被告自动撤回反诉处理。

  以上事实有活动协议及其附件、微信记录、宴会及会议合同、发票、催款函、致歉函、现场执行流程、视频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活动协议》及其附件,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合同签订后,被告依X向原告支付合同款275000元,原告依X履行合同义务,现活动执行完毕,原告已依X履行义务,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合同约定的其余款项,其行为构成违约。对于被告抗辩称原告履行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给被告造成损失,故被告拒绝向原告支付剩余款项,本院对被告的抗辩不予采信,理由如下:1、被告在2018年3月31日活动举办当天,向原告支付了合同款50000元,若原告在活动执行过程中确实存在如被告所述的严重失误,被告向其支付合同款不符合常理;2、原告的工作人员在2018年3月31日至2018年4月2日期间,均通过微信向被告发送催款信息及收款清单,但被告并未对该催款及收款清单载明的金额提出异议;3、被告在庭审中多次提及的签到系统未能扫码成功,导致签到人员缺失问题,在微信记录中可以明确该签到系统关闭并未影响活动的进行,且在涉案活动协议及附件中,签到系统金额仅为3500元,合同中也并未对签到系统需要达到的何种效果予以明确约定,故该签到系统无法扫码并未产生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法律后果;4、被告列举原告存在的17项违约行为,被告提交的证据不予以证实其主张,在原告提交的视频资料中也无法一一体现被告陈述的违约行为,退一步讲,若确因原告的失误造成了上述情况,该情况也仅为履行瑕疵,并未构成根本违约,依据涉案活动协议的约定,原告履行的合同义务主要为活动策划及执行活动流程,其合同目的仅在于保证活动的顺利开展及有序进行,而被告所称的因原告原因致使达不到吸粉效果、产生负面的社会影响等后果,并非涉案活动协议的合同目的,原告也不负有保证达到吸粉效果、为被告提高社会影响力的义务;5、原告虽向被告出具了致歉函,但在该函件中原告并未放弃向被告主张剩余合同款,且原告亦对其瑕疵履行给予了被告补偿,从微信记录可知,被告已接受了原告作出的补偿,在此情况下被告仍拒绝向原告支付剩余合同款,无事实法律依据。综上,被告至今未依X向原告支付剩余合同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合同款。

  至于剩余合同款的金额,合同约定合同款550000元,被告至今尚有225000元未支付,被告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在于原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附加项费用5000元及追加酒店费用46324元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本院认为,首先,对于追加的酒店费用46324元,原告员工在2018年3月31日凌晨就已经通过微信向被告提出产生追加酒店费用,被告员工并未提出异议,且涉案活动原预计产生宴会费用为247760元,但广州市XX公司南*酒店分公司向原告开具了金额为292714元的发票,上海XXXX公司亦向原告开具了金额为1368元的发票,发票合计金额为294082元,该金额与原预计宴会费用差额为46322元,该差额与收款清单载明的追加酒店费用金额46324元基本一致;其次,对于附加项费用5000元,原告虽未提交该附加项费用的发票,其提交的催款函亦无法与该5000元一一对应,但从微信记录可知,原告在2018年4月2日已向被告发送了收款清单,该收款清单明确载明了附加项费用5000元及追加酒店费用46324元,被告从未对该收款清单提出异议;第三,涉案合同中明确约定“如需另行追加物料则按单价另行计算收费”,原告向被告主张该追加费用符合合同约定。综上,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合同款276322元。至于违约金,合同约定应在活动结束3个工作日内支付尾款,若逾期支付则“乙方将以每天总额的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向甲方收取”,该违约金的约定过高,本院对该违约金予以调整,违约金以276322元为本金,从2018年4月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XX公司向原告广州XX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有限公司支付27632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76322元为本金,从2018年4月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XX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37.4元,由被告广州XX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伍XX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翁向雯


  • 2018-08-22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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