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木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02民初1427号
申请人:王X,女,汉族,1984年9月26日出生,住德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旭,北京市XX律师。
被申请人:木XX,男,汉族,1975年4月16日出生,住德城区。
被申请人:翟XX,女,汉族,1974年7月5日出生,住德城区,系木XX妻子。
被申请人:德州市德城区某房屋信息咨询服务部,地址德城区。
法定代表人:许XX,经理。
原告王X诉被告木XX、翟XX、德州市德城区某房屋信息咨询服务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X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木XX、翟XX名下位于德州市德城区新华路84号新XX5-6-601的房产或冻结被申请人德州市德城区某房屋信息咨询服务部名下建设银行62×××58账户中7万元的银行存款,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德州市德城区某房屋信息咨询服务部名下建设银行62×××58账户中7万元的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被申请人木XX、翟XX名下位于德州市德城区的房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XX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高郁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