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陈X、祝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8)闽0103执1219号之二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丽飞律师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8)闽0103执121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陈XX,女,197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诉讼委托代理人:张XX、王丽飞,福建XX执业律师。

  被执行人:祝XX,男,197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

  被执行人:余XX,女,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

  申请执行人陈XX与被执行人祝XX、余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103民初1228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8年4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XX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祝XX、余XX应偿还陈XX借款本金70元及利息;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8年5月16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祝XX、余XX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祝XX、余XX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依职权向司法点对点、总对总、工商、银行、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福州市车辆管理所等查询。经查,查明被执行人祝XX、余XX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遂依法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至2019年7月4日冻结期限届满需要继续冻结的,应提前一个月向本院申请),并发现被执行人余XX名下车牌号闽A×××××小型汽车一辆(冻结期限至2020年5月30日,冻结期限届满需要继续冻结的,应提前一个月向本院申请)。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2018年9月11日,申请执行人陈XX与被执行人祝XX、余XX达成分期还款和解协议,本金及利息共同确认按754166万元计算分期还款。该和解协议短期内尚无法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陈XX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执行和解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现执行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短期内无法履行完毕,可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XX

  审判员  陈XX

  审判员  陈XX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郑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 2018-08-13
  •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 申请人
  •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