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XX,男,19**年4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平湖市。
因本案,于2019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俞XX,浙江XX律师。
辩护人胡叶凤,浙江XX律师。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9]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XX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X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朱XX及辩护人俞XX、胡叶凤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朱XX从事平湖市某派出所协警工作期间,被抽调至嘉兴监视居住地负责看守犯罪嫌疑人工作。
被告人朱XX违反规定,擅自与犯罪嫌疑人胡X1进行交流,为其提供便利,通过手机联系和见面带话的方式,帮助胡X1向其家属传递案情等相关信息,并先后收受胡X1妻子陈X人民币7000元,具体如下:
1.2019年1月,被告人朱XX接受胡X1的请托,通过手机联系其妻子陈X,将胡X1被看押在嘉兴监视居住地的信息传递给其妻子。
同月,被告人朱XX再次接受胡X1的请托,约其妻子陈X见面,并向其传递信息。
后陈X按照胡X1的消息,找到独山港镇中心卫生院全某和司法机关相关人员帮忙打听案情。
期间,被告人朱XX收受陈X现金2000元。
2.2019年2月,被告人朱XX再次接受胡X1的请托,约其妻子陈X见面,将其涉嫌寻衅滋事罪、诈骗罪等信息传递给陈X,并让陈X联系其诈骗案同案犯冯X,将诈骗所得款物归还给受害人毛X,以达到逃避处罚或减轻处罚的目的。
期间,被告人朱XX收受陈X现金2000元。
次月,被告人朱XX以借款为名,向陈X索要财物3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朱XX向平湖市监察委员会退缴违法所得7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由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质证的证人胡X1、陈X、冯X等人证言、辨认笔录、案发经过、扣留、封存涉案款物登记表、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独山港派出所招聘人员审批表、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情况说明、保密承诺书、胡X1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文书、冯X等人诈骗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XX担任协警期间,在从事查禁犯罪活动公务时,向在押的犯罪分子提供便利,帮助其传递案件信息以逃避处罚,其行为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朱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其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案发后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认罪态度较好,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依法适用缓刑,辩护人对此提出的从轻意见予以采纳。
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 、第九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XX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朱XX退缴的违法所得7000元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被告人朱XX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许晟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吕XX
书记员林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