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工伤伤残七级解除劳动合同赔偿24万元

  • 劳动工伤
  • (2016)年度皖01XX民初1XXX
劳动工伤
袁长伦律师 在线
安徽金亚太(长丰)... 主任
  • 5.0
    用户评分
  • 1.1万+
    服务人数
  • 9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刘某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刘某某依法可主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某某公司未为刘某某办理社会保险,应承担支付刘某某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案件详情

  被告:刘XX,男,1972年7月3日出生。

  2014年2月26日,刘XX到某某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2015年1月21日,刘XX在工作过程中右眼受伤,住院10天。刘XX受伤前日工资14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某某公司未为刘XX办理社会保险。

  2015年7月10日,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XX工认(2015)2XX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刘XX构成工伤。刘XX劳动功能障碍经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

  2016年3月4日,XX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X劳人仲裁字[2016]XXX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刘XX与某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二、某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XX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958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07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014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8270元、停工留薪期护理费133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医疗费342元、鉴定费280元、交通费500元,二倍工资29943元,合计240665.2元。三、某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刘XX办理2014年3月至2015年7月的社会保险,刘XX应缴纳社会保险个人承担的费用。四、驳回刘XX的其他仲裁请求。某某公司不服该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

  办案经过

  委托代理人:袁长伦,安徽XX律师。

  刘XX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刘XX依法可主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某某公司未为刘XX办理社会保险,应承担支付刘XX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仲裁机构对刘XX主张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的确认,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确认。

  案件结果

  一、驳回原告安徽省某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解除原告安徽省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刘XX之间的劳动合同。

  三、原告安徽省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刘XX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958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07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014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8270元、停工留薪期护理费133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医疗费342元、鉴定费280元、交通费500元,二倍工资29943元,合计240665.2元。

  四、原告安徽省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被告刘XX办理2014年3月至2015年7月的社会保险,被告刘XX应缴纳该社会保险个人承担的费用。

  律师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八十二之规定,参照《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


  • 2017-08-17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袁长伦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袁长伦律师
5.0分服务:1.1万+人执业:9年
袁长伦律师
13401201****0921 执业认证
  • 安徽金亚太(长丰)律... 主任
  • 合同事务 法律顾问 建设工程纠纷
  • 合肥市北城一期祥徽苑1号写字楼23层
中级法院高级退休法官,仲裁员,金亚太律所合伙人,财产犯罪辩护部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律师专业擅长刑事辩护,建设工...
  • 152 1278 1535
  • 15212781535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