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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交付货物。在威迅XX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货款的情况下,XX公司拒不交付货物,显然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XX公司在一审以及上诉状中着重阐述的区域限制的观点,并非法定限制,而是XX公司基于自身企业的内部管理要求,如有该要求,其完全应当在与威迅XX所签署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并经合同相对方共同确认以达到其管理要求,但是根据双方所签署的产品购销合同完全不存在XX公司所称的对于合作项目的禁止性约定,以及区域性销售限制的要求,故其所主张的管理要求并不约束威迅XX,更不能作为其不履行合同的借口。威迅XX购买产品是否为自己使用或者转售他人均系买受方的自由权利,在未经双方明确约定的情况下,XX公司无权对此作出限制。
法院认为:XX公司与威迅XX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中虽约定了交货地点为九江电厂项目,但通常交货地点并非影响买卖合同中供方作出能否交货意思表示之因素,除非有特殊之情形。本案中,XX公司主张因其内部经销商区域保护之原因,实际交货地点直接影响其能否供货,该特殊情况如确存在其应在签约时向需方明确,而其未能证明签约时告知对方该情况,故其现以实际交货地点与约定交货地点不符为由认为对方构成欺诈并要求撤销上述合同,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双方前述购销合同成立并有效,威迅XX已支付全部货款,XX公司应当交付货物。XX公司在案涉合同履行过程中,得知威迅XX所购设备并非用于九江电厂项目,便明确拒绝交付货物,故威迅XX虽未提供实际交货地址,XX公司未交付货物的责任亦应归咎于XX公司,XX公司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威迅XX因XX公司上述违约行为导致无法向其客户按期交货,为此向其客户赔偿了违约金4万元,威迅XX对此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该损失已实际发生,该损失因XX公司的违约而导致,故应由XX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