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经网络了解到了南京某公司的奶茶项目,网络上宣传该公司的奶茶项目与多家知名奶茶品牌有合作,该公司宣称其可以直接让王X使用这些知名品牌。2019年10月27日,王X与该公司签订了《区域代理及区域经营合同》及《培训及运营管理服务合同》,并支付了124980元投资款。但实际上王X能使用的却并不是所谓的知名品牌,而是南京某公司自己的一个不知名的品牌。在签订合同后,该公司业务员又陆陆续续要求王X购买其各种产品。后,王X深感自己受到了欺骗,欲解除合同要求退还投资款。但该公司拒绝退款,王X遂委托本所律师起诉维权。
本案是一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该类案件对于很多人都是陌生的。但本所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认真查找相关资料,结合双方签订的《区域代理及区域经营合同》、《培训及运营管理服务合同》进行仔细研究,发现了该公司并不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可以以此为突破口,为当事人维护权益。
由于该公司位于南京,律师在资料准备完全后,立刻前往南京立案。在案件受理后,律师也积极与公司沟通,最终双方达成调解,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在律师的努力下,在半个月内就达成了调解,且最后王X也拿到了投资款。
本案最关键的就是要快速的解决案件,此类公司往往是“XX公司”,如不能快速解决,很可能最后当事人拿不到自己投资款。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