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一起盗窃罪案件的辩护思路

  • 刑事辩护
  • (2019)豫0191刑初51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石海龙律师
本案难点在于二被告系共同犯罪,且具有亲戚关系,在二人被采取刑事措施之前可能存在串通和一人顶罪行为,作为路X的辩护人,本案是在审理阶段接受的委托,被告人情绪不稳定,思想比较执拗,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律师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在告人本人当庭翻供的情况下,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被告人属于从犯,具有多种从轻的量刑情节。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XX指控:2018年10月3日,被告人牛X伙同路X驾车到达郑州,来到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永和宇宙星三楼郑州御乐汤洗浴中XX准备实施盗窃。牛X与路X先后进入洗浴中心,趁男宾更衣室无人之际,由路X负责望风,牛X利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将被害人姚X存放物品的7096号更衣柜撬开,将放在裤兜内的一块百达翡丽手表盗走,后牛X和路X先后离开洗浴中心,在车上汇合后离开现场并返回息县。10月4日,牛X将盗窃的手表交给路X保管,路冲将该手表藏于息县XX自己家一楼母亲张X1(另案处理)卧室墙上的空调出风口内。后张X1在得知牛X、路X因盗窃手表被抓后,其将找到的被盗手表进行藏匿并随后交于牛X(另案处理)进行保管,牛X将该手表藏于息县关店乡新XX25号其岳父家院内鸡窝内。11月9日,在牛X的带领下,公安机关将被盗手表提取。经郑州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手表价格为240000元人民币。2018年10月8日,牛XX、路冲被抓获归案。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牛X、路X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姚X的陈述;证人牛X、张X1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指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监控视频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牛XX伙同路冲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牛XX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路X辩称:其一人实施了盗窃手表的行为。案发当日其洗了两次澡,一人去吃饭,在洗浴过程中没有和牛X相处过。其在监视居住期间被刑讯逼供,作了对牛X的有罪供述。其背部的伤是民警用棍子打的,其手指、腿部也有伤。

  其辩护人(石海龙律师)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路X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无前科;如实交代赃物存放地点,并带领办案人员提取赃物,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案件结果

  一、被告人牛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日起扣除被羁押的7日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09日应折抵的55日,至2024年12月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路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日起扣除被羁押的7日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09日应折抵的55日,至2022年12月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律师说法

  本案难点在于二被告系共同犯罪,且具有亲戚关系,在二人被采取刑事措施之前可能存在串通和一人顶罪行为,作为路X的辩护人,本案是在审理阶段接受的委托,被告人情绪不稳定,思想比较执拗,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律师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在告人本人当庭翻供的情况下,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被告人属于从犯,具有多种从轻的量刑情节。


  • 2019-08-20
  •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告人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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