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XX、袁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4民终14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卢XX,男,汉族,1946年3月6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河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鹏超,河北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袁XX,男,汉族,1946年2月5日生,现住河北省曲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舰,河北XX律师。
上诉人卢XX因与上诉人袁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曲周县人民法院(2016)冀0435民初1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2009年4月20日,卢XX与袁XX签订《房屋转让合同》是由卢XX起草并书写的,合同明确约定卢XX愿意将两层楼转让袁XX,房屋定价为人民币伍万元整,应当认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签订后双方是否均履行了各自义务、伍万元的房款是否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给付、卢XX的土地证存根复印件在袁XX手中的原因是否是卢XX因与档案局纠纷的原因将原件拿走交给袁XX复印件的、2013年8月5日打印的“关于卢XX宅基产权情况说明”中,袁XX三个字是否为袁XX书写、同一天卢XX对该说明书写补充协议中“我与档案局纠纷处理后按老字协议办理”是否是按《房屋转让合同》办理等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2016)冀0435民初10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袁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回。
上诉人卢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贾梅录
审判员 徐XX
审判员 李XX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