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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X与陈XX买卖合同纠纷

  • 合同事务
  • (2019)渝0106民初1749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蒋丽律师
本案中,被告陈某某辩称,与原告发生合同关系的是某实木家具厂而不是被告本人,被告陈某某不应承担责任,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被告现有的证据、原告举示的有关证据均不足以让法院作出支持被告主张的判断。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某某拖欠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件详情

  案件详细描述:

  我方系原告吴XX诉讼代理人

  原告吴XX自2018年7月开始向被告陈XX供应油漆。被告收到油漆后只支付了部分货款,2019年3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被告陈XX欠原告吴XX油漆款175968元,欠条签订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收,但均遭到拒绝,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陈XX辩称,与原告发生合同关系的是某实木家具厂而不是被告,被告陈XX不应承担责任,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吴XX围绕其诉请,依法向法院提交了《欠条》、送货单、微信聊天记录、保全费用的发票、某银行交易记录等证据。

  被告陈XX质证称,对欠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只能证明被告是经办人,不能证明与原告发生买卖关系;对送货单的真实性有异议,因为是复写联;对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有异议,因为是打印件,且标注的是某某家具有限公司陈XX,证明与原告发生买卖关系的是公司而非被告个人;对保全费用的发票无异议。

  原告吴XX质证称,营业执照不是原件,达不到被告的证明目的,同时真实性由法院审核;送货单是原告出具给被告,抬头都是陈总,没有加盖某实木家具厂的印章,反而证明是原告是与被告个人发生的交易行为。

  法院查明:

  2019年3月16日,被告陈XX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被告陈XX尚欠原告吴XX油漆款175968元。

  另查明,某实木家具厂的经营者为被告陈XX,该企业的类型为个体工商户。

  还查明,原告吴XX在立案后向法院申请了诉中财产保全,为此预交了保全费1400元。

  法院认为,原告举示的《欠条》载明的内容足以表明拖欠原告货款的是被告陈XX个人,而非其他人。被告提出案涉货款的支付主体是某实木家具厂而非其个人的主张,属于否认原告请求权存在的事实抗辩。被告对于该抗辩负有一定的举证义务。但是被告的现有证据、原告举示的有关证据均不足以让法院作出支持被告主张的判断。因此,法院认定与原告吴XX就案涉货款对应的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对人就是被告陈XX。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陈XX拖欠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75968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资金占用损失,原告主张以货款175968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19年7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理应准许。

  案件判决如下:

  限被告陈XX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吴XX货款175968元,并同时支付以17596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9年7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陈XX负担。


  • 2019-11-07
  • 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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