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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7年3月21日,电白县博贺镇横山XX村民陈X以7000元价格向时任村长谢冠某等村组织干部购买博贺镇龙山中学西XX一块地块,后将该块地转让给其亲戚李X,李X于2017年11月动工建房,但被告人谢XX、谢XX、谢X等人以卖地款未入村账户为由煽动谢XX、谢XX、谢XX、谢XX、谢XX等三十名村民多次到现场阻挠施工,逼迫李X补偿地块差价。李X因此被迫于2017年12月26日以转账方式支付了75000元到谢X账户后方可顺利建房。电白区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判决谢XX、谢XX、谢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
办案经过
本律师接受该案被告人谢XX家属的委托后,仔细查阅本案卷宗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谢XX,认为要做无罪辩护改判机会很渺茫,建议做罪轻辩护,争取缓刑。被告人谢XX称只要能尽快出来就行,于是我们达成一致意见做罪轻辩护,争取缓刑。本律师建议家属去跟受害者李X协商,争取拿到谅解书,在家属的努力下,李X最终为谢XX个人出具了谅解书。
案件结果
一、维持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2019)粤0904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三项,即对上诉人谢XX、谢X的判决。
二、撤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2019)粤0904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四项。
三、上诉人谢X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