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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XX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交通事故
  • (2019)皖1324刑初5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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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雅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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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9)皖1324刑初505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XX,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泗县,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务农住泗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31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蒋X,安徽XX律师。

  辩护人丁雅娟,安徽XX实习律师。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五部刑诉(2019)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XX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XX及其辩护人蒋X、丁雅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9年10月23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郭XX酒后驾驶一辆皖L×××××小型普通客车,沿泗县XX由南向北行驶,行至泗县,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郭X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1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同年10月31日,郭XX接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被告人郭XX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XX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郭XX案发后经公安民警通知自行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辩护人建议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姬XX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程XX


  • 2019-12-10
  • 泗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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