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提出所有权异议的申请,能否对抗执行

  • 诉讼仲裁
  • (2019)粤03执异112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雷丁一律师
通过审查对方材料的不合理之处,提出答辩意见,并在执行过程中加强与法院沟通,最终实现驳回对方申请的目的。

案件详情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执异xxx号

  案外人:XXX,男,1963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3M。

  法定代表人:杨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丁一,广东XX律师。

  被执行人:XXX,男,1970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东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XX公司与被执行人X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执行案号为(2019)粤03执XXX号],案外人XXX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中止对被执行人XXX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房产[不动产证号:粤(2015)深圳市不动产权第××××号,以下简称涉案房产]的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XXX异议称,涉案房产的实际权利人为案外人,案外人对涉案房产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涉案房产不应被纳入执行范围。案外人在2014年出资购买涉案房产,借被执行人XXX的名义支付购房款并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案外人实际享有真实的物权,代持行为不能导致物权丧失。综上,请求终止对涉案房产的执行并解除查封,确认涉案房产归案外人所有。

  案外人向本院提交了中国XX客户回单复印件,以证明其异议主张。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中国XX公司与被执行人X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2019)穗仲网字第XXX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XXX.95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依法受理,执行案号为(2019)粤03执XXX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涉案房产,查封期限自2019年6月11日至2022年6月10日。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处分上述房产以清偿债务,本院作出(2019)粤03执XXX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强制拍卖、变卖涉案房产以清偿债务。案外人XXX就涉案房产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另查明,涉案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XXX名下,产权份额100%,不动产证号为粤(2015)深圳市不动产权第××××号,核准登记日期为2015年12月9日,涉案房产抵押权人为中国XX及中国XX公司,抵押登记日期分别为2015年8月10日及2017年11月9日。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本案拟处置的涉案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XXX名下,本院在执行程序中依据产权登记将涉案房产作为被执行人XXX的财产予以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案外人XXX主张涉案房产属其所有,应中止对涉案房产执行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XXX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杨XX

  审判员  张XX

  审判员  田XX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琢


  • 2019-12-20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申请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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