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与康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无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济南市中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民辖终11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宁,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X,女,196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山东XX律师。
上诉人李X与被上诉人康X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李X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0112民初23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上诉期间,上诉人李X于2018年11月19日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X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X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卫
审判员 李XX
审判员 郑XX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孟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