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XX。
委托代理人李尚中,四川XX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XX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松江XX。
法定代表人任XX,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任XX。
被执行人华XX。
刘XX与四川XX公司、任XX、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的(2013)眉东民初字第33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XX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四川XX公司、任XX、华XX给付申请人刘XX借款20.5万元及违约金2万元。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职权扣划被执行人四川XX公司在银行的存款。现已将执行案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刘XX。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3)眉东民初字第333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骆XX
书记员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