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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审理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XXX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XXX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2018)鲁0302刑初XX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XXX、XXX不服,提出上诉。
办案经过
本案中代理人多次会见委托人,认真阅读案卷卷宗,从多个方面向法庭陈述代理人主张,积极争取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XXX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XXX有期徒刑一年;冻结在案的财产268625.29元依法发还给XXX村民委员会;涉案赃款共计人民币771374.71元依法继续予以追缴。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