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万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2015年7月30日至2019年7月20日利息230841.00元及支付以借款本金6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1日至实际偿付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的利息;3.诉讼费、申请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7月30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XXXX作为买受人、被告XXXX作为共有人购买原告开发的XXXX项目联排式XXXX号楼。同日,原告与被告XXXX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被告XXXX为购买上述房屋向原告借款60万元,如未按照约定的2016年7月31日前全部还清借款本金,则应当按照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未还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该笔借款发生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用于购买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被告xxxXX对借款知情,应承担还款责任。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望判如所求。
办案经过
办案过程中,代理律师多方核对相关证据,认真准备庭审,积极与承办法官沟通,制定了完整有效的诉讼代理方案。
案件结果
一、被告xxx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xxxXX公司借款本金60万元;二、被告xxx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xxXX公司利息227492.00元及以6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两倍计算的利息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