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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XX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16)闽0581刑初1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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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XX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石狮市人民法院

    (2016)闽0581刑初1333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XX。

    被告人程XX,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宿松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宿松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严XX、蔡云婷,福建XX律师、实习律师。

    石狮市XX以狮检公刑诉(2016)1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21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XX指派检察员陈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XX及其辩护人严XX、蔡云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石狮市XX指控,2015年5月起,被告人程XX在石狮市xx路xxx号x幢店面内,提供赌具麻将组和扑克牌织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16年3月20日,公安人员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8名参赌人员,并扣押赌资人民币7669元、违法所得人民币700元及赌具麻将1副。2016年3月24日,被告人程XX主动到石狮市公安局鸿山派出所投案。

    另查明,赌资人民币7669元已被公安机关收缴。被告人程XX经医院诊断患有高血压(3级,极高),石狮市看守所据此暂不收押。在本院审理中,被告人程XX主动退出违法所得8000元并预交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经本院依法委托,安徽省宿松县司法局对被告人程XX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评估,认为其具备社区矫正监管条件。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XX在开庭审理中并无异议,并有工作说明、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疾病诊断书、暂不予收押通知书、调查评估意见书、户籍证明等书证,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证人汪XX等人证言及被告人程XX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XX以非法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和赌具,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XX在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程XX能退出违法所得及主动预交罚金,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程XX患有疾病不宜羁押,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认为其具备社区矫正监管条件。综上,可对被告人程XX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程X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七百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扑克一副,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许XX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黄子杰


  • 2016-09-30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被告
  •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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