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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买卖合同纠纷应如何妥善处理?

  • 合同事务
  • (2019)苏0412民初4795
合同事务
杨权法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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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客户争取到解除买卖合同,要求卖方返还所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被法院支持。

案件详情

  【基本案情】2019年5月17日,江苏XX接受XX公司的委托,指派杨权法律师担任XX公司诉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接受指派后,本律师经与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HX沟通,结合XX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梳理本案基本情况如下。

  2019年1月13日,XX公司(需方)与XX公司(供方)签订《数控机床及配件供应合同》。合同主要条款为:(一)XX公司向XX公司提供规格型号为6150-1000、6150-1500的数控机床各一台,金额分别为8.7万元和8.98万元,并提供华中瑞普德8080T、全伺服数控系统,执行优惠价合计175000元。年内交货。(二)机床质量标准按照企业标准(Q/XXX)执行,使用以XX公司产品说明书技术参数为准。保修期为2年。机床到达XXX,XX公司对机床有质量异议即书面提出,以使友好协商解决,否则视为XX公司验收合格。(三)XX公司负责调试、操作和技术指导。售后服务及时响应,机械部分如有故障最迟不超2个工作日,电脑电器最迟不超2个工作日。(四)随机备品包括:1.二台带液压卡盘,6150-1000带液压尾座、变速箱油加好、自动油加好油。2.每台机床带一副活络顶尖、一副硬爪,每台带手轮、四工位电动刀架。(五)XX公司负责送货到厂。(六)首付、定金合计10万元,余款在交货调试后一次性付清。若XX公司逾期付款则按每日加付3%滞纳金给XX公司,并且该机床的所有权归XX公司所有,XX公司无权转让。逾期三个月,XX公司有权将欠款机床收回,作为XX公司给XX公司的补偿。该份供应合同经XX公司、XX公司签章确认。2019年1月31日,XX公司向XX公司交付6150-1000、6150-1500数控机床各一台,并向XX公司提供《XXK平床身系列使用维护说明书》一份,载明:用户对产品的任何改动XX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产品的保修卡将因此作废。机床为高速精密机床,不要进行超负荷强力切削,否则会影响车削精度及缩短使用寿命。XX公司特别提醒:用户如果选择有档位机床时,在加工过程中,严禁在高速运动时切换低速档位,误操作容易破坏齿轮箱正常工作,换档前必须降低车速或者停止主轴运转方可换挡。对于非常规操作,在没有足够掌握机床夹具,固定装置的操作规程之前,不要进行操作。2019年2月18日,XX公司将二台机床调试完毕。

  XX公司向XX公司的付款记录为:(1)2019年1月17日付款9万元;(2)2019年2月1日付款3万元;(3)2019年2月3日付款3万元(XX公司通过案外人A公司跨行转账支付)。三笔款项合计15万元。

  2019年2月下旬,XX公司开始使用案涉机床组织生产。台机床运转了不到半个月的时间后均出现异常。2019年3月8日,XX公司通知XX公司二台机床均有异常,6150-1000机床闷车,6150-1500机床主轴箱异响。3月9日,XX公司组织人员到XX公司现场更换了6150-1000机床的变频器。但是,机床仍然存在七八次闷车现象。3月10日,6150-1500机床生产出的产品尺寸不符合要求。3月11日,XX公司再次组织人员至XX公司现场查看原因,并进行维修。3月13日,XX公司再次通知XX公司机床异常,生产出的产品不合格。XX公司向XX公司出具《质量承诺书》,承诺从当天起一个月内如再发生任何故障,则无条件退货(备注:操作失误与此无关)。同时承诺,机床包修3年,除人为造成的因素不包,易损件不包。3月14日,XX公司通知XX公司6150-1500机床的声音太大,存在异响。3月15日,XX公司再次组织人员至XX公司处查看原因,但未能发现机床异常的原因所在。XX公司员工向XX公司出具书面声明:6150数控1500机器现在主轴箱有些问题,在高速时正常,中速时齿轮有发生像碰撞声音,不知是什么问题,望指教。至此,双方产生争议。

  【庭审情况】2019年6月19日,XX公司向W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1月13日签订的《数控机床及配件供应合同》,返还原告支付的定金、货款合计15万元。本案经由W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0日、12月30日开庭审理。庭审中,本律师代原告XX公司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数控机床及配件供应合同》一份(证明目的:XX公司与XX公司于2019年1月13日签订案涉合同,价款为175000元,保修期为2年。XX公司又于2019年3月13日承诺包修3年);2.付款凭证明细(证明目的:截至2019年2月3日,XX公司已向XX公司支付价款15万元);3.XX公司法定代表人HX的妻子与XX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儿子ZX的微信聊天截图(证明目的:案涉机床多次出现异常,无法正常生产,且XX公司已多次派人维修);4.ZX出具的《质量承诺书》一份(证明目的:XX公司确认案涉机床于2019年2月18日调试至2019年3月13日间,机床经多次维修,并承诺从3月13日起一个月内如再发生任何故障,则无条件退货,但操作失误与此无关);5.XX公司X某出具的书面声明一份(证明目的:2019年3月15日,案涉机床依然存在异常,且查找不出原因)。

  被告XX公司辩称,其已按约完成全部的合同义务,原告XX公司未能依照约定付款构成违约。案涉机床不存在质量问题,XX公司应当履行付款义务。被告于2019年3月13日出具的《质量承诺书》系因ZX在XX公司受到围堵从而迫不得已作出,且特别标明如因操作失误,则该质量承诺书无效。案涉机床是因XX公司员工操作不当才导致问题出现,XX公司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诉讼中,XX公司于2019年9月21日提出质量鉴定申请,要求对案涉机床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鉴定。嗣后,因XX公司未按期缴纳鉴定费用,鉴定机构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质量鉴定终止通知书。

  W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于2019年1月13日签订的《数控机床及配件供应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供货后对数控机床进行了调试,后在原告的使用过程中,机床产生故障,经被告维修,故障仍未排除。结合ZX出具的质量承诺书中有关退货的意思、当事人对数控机床的质量要求不明确、被告辩称数控机床工作过程中产生故障系操作不当而造成,被告虽提出产品质量鉴定申请,但因其未按期缴纳鉴定费用而终止鉴定等综合考量,对原告请求解除合同的意见,该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原告支付的价款15万元,由被告予以返还;被告供应给原告的数控机床及配件,由原告予以返还。被告辩称出具的质量承诺书因受原告胁迫所作出,因无证据证实,该院不予采信。该院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判决:1.解除原告XX公司、被告XX公司于2019年1月13日签订的《数控机床及配件供应合同》;2.被告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XX公司价款15万元;3.原告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被告XX公司型号为6150-1000和6150-1500的数控机床各一台及随机备品。上述数控机床及随机备品由被告XX公司自行拆除、提取,原告XX公司予以配合。

  【律师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机床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基于民事诉讼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制度安排,原告XX公司对于自己所提出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XX公司认为机床存在质量问题,自然应当结合案情提供机床存在质量问题的相关证据。同时,也需进一步探讨案涉合同是否有必要解除。

  一、如何证实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

  从原告XX公司提供的证据来看,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确实可以客观反映机床经过多次维修依然存在故障,但并不能达到单靠聊天记录就证实案涉机床出现故障系质量问题所致。然而,XX公司要求XX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出具的《质量承诺书》从一定程度上佐证了机床多次出现故障,也并不能直接证实故障原因是什么。因此,XX公司的X某于2019年3月15日出具的书面声明就显得格外重要。该份声明明确显示,机床主轴箱有异响,而事实上,原告XX公司从未自行拆装过主轴箱,且并非人工操作不当才导致机床故障出现。当然,为了充分支持所提出的诉讼请求,XX公司原可进一步提供操作机床工人的证人证言,以证实机床存在质量问题。但因条件所限,XX公司的二台机床不能正常运转致操作工辞职离厂,再行联系操作工已不现实。因此,对于处理类案时,买方应注意随时固定证据,除了及时通知卖方安排专人维修之外,还应制作维修日志,每次经由维修人员维修后都要求其在日志上写明故障情况、故障原因、处理故障的结果,以免今后产生于己不利的后果。

  二、案涉合同如何解除?

  本案中,买卖双方就机床的质量标准并未有明确约定。根据我国现行《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事实上,双方均未能提供案涉机床存在何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我们仅能依据合同目的探讨,买方购买案涉机床是为了组织生产,而机床调试完毕后不久,6150-1000型机床就存在闷车现象,6150-1500型机床就出现异响。况且,6150-1000型机床在运转时单边切割勉强能够达到2.5厘米,6150-1500型机床在运转时单边切割也只能达到3厘米,这与XX公司法定代表人所承诺的单边切割可以达到4-5厘米存在较大出入,这就充分说明XX公司所购机床无法实现正常生产产品的目的。可以认定,本案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也从一个侧面说明机床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基于此,当事人可依照我国现行《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主张解除合同。本案中,原告XX公司看似存在违约行为,即未支付剩余货款,但其未支付剩余2.5万元货款的原因在于被告XX公司提供的机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双方无法就案涉机床的质量问题达成一致,因此,XX公司可以主张合同的法定解除。

  【律师建议】买卖双方基于协商一致订立的合同需要双方共同遵守,需要诚实信用地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这就需要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明确表明案涉货物在使用过程中可以实现怎样的合同目的,就本案而言,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将机床工作能够实现单边切割深度明确,也可从一定程度上避免诉讼风险。在案涉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卖方亦应积极应对,妥善解决产品质量问题。当然,买方发现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时,需要及时通知卖方,并留存相应证据,以免造成诉请无法得到支持的不利后果。


  • 2020-01-20
  •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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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律师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杨律师曾在行政机关、法院任职十余年,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对案件审理有独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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