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6民初11247号
原告:XX阳XX(业主周*莲,女,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XX州省XX阳市云岩区),住所地XX阳市国家高新XX技产业园。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X,XX州XX律师。
被告:XXXX公司,住所地XX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江北XX。
诉讼代表人:倪*平,XXXX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XX,男,XX*XX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XX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X公司,住所地XX市涪陵区。
法定代表人:夏*宁,XX*XX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XX,男,XX*XX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XX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XX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聂*东,海南XX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北京盈科(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先哲,北京盈科(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文*,男,196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XX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XX,XX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X阳XX与被告XXXX公司、XX*XX公司、海南XX公司、第三人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原告XX阳XX于2019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阳XX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XX阳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阳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14元,减半收取计6557元(原告XX阳XX已预交),由原告XX阳XX负担。
审判员 辛灵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宋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