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男
辩护人庄某某。
【案情简介】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衡桃检公诉刑诉〔2018〕xx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16日22时许,高X1骑电动自行车与车辆发生碰撞,刘XX等人上前围观,后刘XX一方与高X1发生争执并打架,高X1被刘XX殴打,高X1受伤。经鉴定,高X1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达轻伤二级。事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刘XX的供述、被害人高X1的陈述、证人刘某证言及法医学鉴定书等证据,据此指控被告人刘XX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XX辩称其只打了被害人头部一拳,被害人的轻伤二级是否是其造成的不清楚。被告人刘XX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害人伤情并非必然系被告人造成,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案件结果】
被告人刘XX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