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为故意伤害罪辩护得到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

  • 刑事辩护
  • (2018)冀1102刑初78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庄须龙高级合伙...律师
经过对案件材料的摘录分析,发现没有直接的证据,因此选择无罪辩护,得到一个较好的结果。

案件详情

  公诉机关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男

  辩护人庄某某。

  【案情简介】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衡桃检公诉刑诉〔2018〕xx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16日22时许,高X1骑电动自行车与车辆发生碰撞,刘XX等人上前围观,后刘XX一方与高X1发生争执并打架,高X1被刘XX殴打,高X1受伤。经鉴定,高X1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达轻伤二级。事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刘XX的供述、被害人高X1的陈述、证人刘某证言及法医学鉴定书等证据,据此指控被告人刘XX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XX辩称其只打了被害人头部一拳,被害人的轻伤二级是否是其造成的不清楚。被告人刘XX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害人伤情并非必然系被告人造成,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案件结果】

  被告人刘XX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 2019-03-18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被告人
  • 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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