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某某
被告:深圳XX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XX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XX公司
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女
【案情简介】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我与深圳某北京XX公司签订的《赴美留学询服务合同》;2.判今二被告还我询服务费30万元;3.判令二被告向我支付利息(自2017年1月12日至实际返还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事实与理由我与深圳某公司北京XX公司于2017年1月12日签订《赴留学咨询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深圳某公司北京XX公司为我申请2018年秋季赴美留学咨询服务,具体服务内容为:人才位、深度访谈、战略定位等22项服务内容,我向深圳某公司北京XX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30万元。合同签订完后,我按照合同约定向深圳某公司北京XX公司支付了咨询服务费30万元,但是深圳某公司北京XX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约定,首先深圳某公司向我虚假陈述加州系列学校信息,导致我错过学校申请;其次,深圳某公司北京XX公司无根据的人事调动在留学申请最关键的时刻调换中国顾问,严重影响我申请留学的进度和成功率;再次,深圳某公司北京XX公司在与我签订同后基本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在申请留学的最后十天左右、要求我与其一起完成需要几个月才能完成的申请工作,这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最后,在申请过程中出现问题急需解决时,我多次要求约见深圳某公司北京XX公司工作人员,但深圳星科公司北京XX公司一直回避、拖延不子解决。因为被告的违约行为,我无奈之下于2018年1月12日向其送达了《合同解除通知》,告知深圳某公司北京XX公司解除与其签订的《赴美留学咨询服务合同》,并要求返还咨询费30万元。但二被告一直无理拒绝。故诉至法院。
二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方按照合同约定为原告提供了赴美留学咨询服务。我公司自合同签订后至2018年1月,严格按约履行义务,为原告提供了全面的赴美留学信息、咨询及申请服务。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系原告所致,系原告成绩不理想和未能按照要求提供资料所致,现原告单方要求解约,无权要求我公司退还咨询服务费。原告主张利息于法无据,依法应子驳回
【案件结果】
被告深圳XX信息咨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返还服务费二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