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XX与烟台市莱山区健x房地产开XX、烟台市莱山区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2017)鲁0612民初3112号
原告:陈XX,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行通,山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山东XX律师。
被告:烟台市莱山区健x房地产开XX,住所地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孙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恒恒,山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山东XX律师。
被告:烟台市莱山区XX,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
法定代表人:孙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恒恒,山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山东XX律师。
被告:王XX,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告:烟台业x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张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系该公司员工,男,198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海阳市。
原告陈XX诉被告烟台市莱山区健x房地产开XX、被告烟台市莱山区XX、被告王XX、被告烟台业x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诉。
案件受理费801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审判员 宋XX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