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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烟台市莱山区健x房地产开XX、烟台市莱山区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7)鲁0612民初311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孙恒恒律师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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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XX与烟台市莱山区健x房地产开XX、烟台市莱山区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2017)鲁0612民初3112号

  原告:陈XX,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行通,山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山东XX律师。

  被告:烟台市莱山区健x房地产开XX,住所地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孙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恒恒,山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山东XX律师。

  被告:烟台市莱山区XX,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

  法定代表人:孙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恒恒,山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山东XX律师。

  被告:王XX,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告:烟台业x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张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系该公司员工,男,198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海阳市。

  原告陈XX诉被告烟台市莱山区健x房地产开XX、被告烟台市莱山区XX、被告王XX、被告烟台业x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诉。

  案件受理费801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审判员  宋XX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XX


  • 2018-08-15
  •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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