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在2019年03月20日入职湖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任职钢筋工。工作期间与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对工资标准和发放形式均未约定。2019年4月6日下午15点30分,刘**在***工程(该工程系中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湖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劳务)现场扎墙柱时,不慎掉落受伤。于2019年06月25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刘**2019年4月6日所受的直肠膀胱贯通伤、外伤性直肠膀胱萎及肛周皮肤软组织挫裂伤为工伤。2019年9月13日,经河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刘**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玖级,停工留薪期为2019年4月6日至2019年8月5日。
律师点评:
本案中,本律师代当事人向仲裁委提起了劳动仲裁,之后双方在庭前达成调解,由单位赔偿当事人112000元,当事人顺利的拿到了赔偿款,从当事人委托到拿到赔偿款用时不到一个月,同时也帮助当事人实现了权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