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调 解 书
(2019)鲁0112民初4121号
原告:简某
诉讼代理人:马永杰、刘XX,均系山东XX律师。
被告:某公司
法人代表:杨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男,该公司员工。
案情简介
委托人从四川到济南东XX打工,上班第一天高空坠落受伤,受雇主体拒绝承担责任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先到安监局报案,明确用工主体,然后到法院起诉,并申请司法鉴定
案件结果
法院主持调解,受雇主体支付农民工175000元
律师说法
上班第一天就受伤,受雇主体都不明确亦未有过发放工资记录,工友也不熟悉给维权带来了困难。律师接受委托后先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弄清楚工程的承包主体,然后提出诉讼。调解中为委托人争取利益最大化,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审 判 员 苗 林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赵 娣
书 记 员 杨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