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6民初11912号
原告(反诉被告)东莞市XX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XX。
法定代表人**光。
委托代理人赵小茹,北京市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XX,北京市XX实习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XX,女,汉族,1980年12月13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XX0300MA5ETOAXOL,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沙浦社区洋涌工业区七路8号厂房XX。
法定代表人张XX。
委托代理人成XX,广东XX律师。
原告东莞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诉被告深圳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定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为定作人,请求原告定作模具产品,经协商,双方于2017年12月18日签订一份《模具及产品合同书》,约定原告为被告定作模具l3套(编号:KY—17148—161项下l3套),合同金额305,000元。原告依约完成工作,被告除支付部分首期款项外(首期款未支付完毕),未支付其他任何款项,至今已构成根本违约,合计共拖欠原告款项人民币218,5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及拒绝支付。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了合同义务,并具备交付工作成果的条件,被告依法应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拖欠之应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模具定作款人民币218,500元及利息(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从起诉之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是签订过模具及产品合同书,在此份合同书上第2条明确约定了模具款支付的方式及具体的条件,现在条件未达成时,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模具款于法无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被告反诉称,被告与原告于2017年l2月18日签订了一份《模具及产品合同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开发模具,被告按约定支付了86500元模具定金,但原告将涉案模具私自外发给其供应商开发,导致模具质量出现问题,无法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通过PV产品测试,之后擅自终止合同,已经构成违约。然而,原告罔顾以上事实,恶人先告状,提出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后期模具费,在此,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的上述隐瞒行为严重损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求法院判决:1、原告向被告返还双倍定金173000元;2、原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对被告的反诉答辩称,根据双方约定,签订正式模具合同时被告支付30%作为定金给原告,30%为91500元。而原告至今未足额支付,根据合同法第67条规定,被告负有先履行义务,在定金尚未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就要求原告提供测试合格的PV产品及模具量化,无法律和合同依据;2、由于被告未按行业惯例提供完整的应由被告提供的图档及数据及详细要求,导致原告工程师多次按被告要求进行修改,且被告未提供产品的详细参数及要求,整个模具制作至今无验收标准。所有这些原告均在双方沟通邮件中多次向被告提出要求。被告仅向原告提供了3D图档,根据模具制作行业的惯例,被告应提供给原告3D图档、2D数据、半成品和成品的要求,原告接受委托制作模具,制作的过程中需根据加工工艺和加工设备对被告提供的所有图档进行分析检讨,而修订最后的产品图档。而被告仅向原告提供了3D图档,且为反复多次修改的3D图档,过程中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提供2D数据及产品的具体详细要求,被告只是多番修改3d图档,甚至发生设变(设变是指客户或终端客户产品研发和功能设计团队前期考虑不完整导致的模具修理),原告明确需要重新报价,被告并发送给原告单方面合格率的附件;3、原告作为正规的模具制作加工企业曾承办过大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XX、XXX、美国CTRL4智能家居平板操作系统、XX集团、澳大利亚RODE公司等。承接被告项目后原告亦以高标准、高要求对待该项目,力求完美完成本项目,在此过程中包括与被告方的检讨都自始至终的跟进丝毫不存在懈怠与不履行或履行不合格的情况,是因为被告提供数据的问题导致双方反复多次修改。
经审理查明,原告东莞市XX公司与被告深圳市XX公司2017年12月18日签订书面《模具及产品合同书》,合同书第二条约定"本合同涉及的三套模具总价不含税价款305000元,签订正式模具合同时,正式模具费用总价30%作为定金支付给原告,正式模具中期款30%PV产品测试合格后支付。模具量化后付30%,模具尾款10%在交付后12个月支付。"
另查明,截止2018年4月14日,被告深圳市XX公司已向原告共计支付正式模具定金86500元。
再查明,原告东莞市XX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至2018年2月20日期间委托第三人凤XX参与模具制作。
以上事实,有经双方质证的模具及产品合同书、付款凭证、往来邮件、《关于凯誉公司模具项目检讨参与声明》、支付凭证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定做模具,向被告交付工作成果,被告支付报酬,双方之间成立定作合同关系,其权利义务应受我国合同法调整。
关于原告主张的支付模具定作款及利息。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12月18日签订书面《模具及产品合同书》,合同书第二条约定"本合同涉及的三套模具总价不含税价款305000元,签订正式模具合同时,正式模具费用总价30%作为定金支付给原告,正式模具中期款30%PV产品测试合格后支付。模具量化后付30%,模具尾款10%在交付后12个月支付。"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制作的正式模具产品经被告认可或依据行业规则测试合格,原告主张的剩余定作款218,500元缺乏合同依据。因此,本院认为原告的该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主张的原告应返还双倍定金。原告为被告定做模具过程中,将涉案模具外发给第三方凤XX制作,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该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定作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定做模具,原告擅自将约定定做的模具委托给第三方且未告知被告,原告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向被告交付合格的定做模具,被告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返还双倍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经核算,原告应当返还被告双倍定金122000元,及定作款255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东莞市XX公司所有诉讼请求;
二、原告东莞市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被告深圳市XX公司双倍定金122000元及定作款25500元,共计147500元;
三、驳回被告深圳市XX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人民币2289元、由原告承担;反诉费1880元,由原告承担1610元,被告承担2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XX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X(兼)
书记员 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