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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与高邮市XX公司、XXXX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7)苏1091执5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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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XXXX与高邮市XX公司、XXXX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XX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1091执585号

  申请执行人:XXXX,住所地在扬州市XX。

  负责人强军,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许X,XX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蓉,XXXX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高邮市XX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高邮镇工业集中XX新河XX。

  法定代表人XXXX。

  被执行人:XXXX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XX。

  法定代表人杨XX。

  被执行人:XXXX,男,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何XX,女,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XXXX与被执行人高邮市XX公司、XXXX公司、XXXX、何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1月19日本院作出(2015)扬开商初字第00299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8月7日XXXX申请本院执行上述判决,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8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了(2017)苏1091执585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现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2017)苏1091执585号限制消费令并提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可用余额100元以上)、车辆等财产信息,并向扬州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地产信息,最终查询结果为:高邮市XX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其名下高邮市高邮镇工业集中XX的房产,申请人在审理期间已申请查封,因存在其他抵押及查封,本院暂无处置价值。XXXX公司名下XXXX32XXX03、32XXX85账户本院已查封,因系保证金账户,未能扣划;XXXX321XXX2账户可用余额为801.88元,中国XX银行32×××39账户可用余额为362.93元,中国XX银行62×××33账户余额为443.32元,中国XX银行93×××98账户余额为155.61元,本院已提交冻结,因数额较小,暂未扣划;其名下苏K×××××轻型普通货车、苏K×××××小型普通客车本院已查封,因并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其名下位于高邮市××镇××、南郊开发区的房地产,申请人在审理期间已申请查封,因存在其他抵押及查封,本院暂无处置价值。XXXX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地产信息,其名下苏K×××××小型普通客车,本院已查封,因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何XX名下无房产信息、无车辆,其XX银行90×××11账户可用余额为397.83元、XX高邮农村商业银行321XXX4账户可用余额为103.71元,本院已提交冻结,因数额较小,暂未扣划。各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17年12月14日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目前亦未能知晓被执行人的下落情况,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乔文进

  审 判 员  石 立

  代理审判员  袁XX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XX


  • 2017-12-21
  • 江苏省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维护当事人最大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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