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XX与黄XX、林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普宁市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5281民初504号
原告:黄XX,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奕萍,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普宁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黄XX,男,199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林XX,女,198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
原告黄XX与被告黄XX、林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黄XX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XX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XX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黄XX负担。
审 判 长 陈XX
人民陪审员 方XX
人民陪审员 方XX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