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2民初6577号
原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荷塘路55号琼海XX15/16-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XXXX3064236F。
法定代表人:谢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重庆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玲,重庆XX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省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中山大道北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XXXX9811797J。
法定代表人:冯XX。
原告重庆XX公司与被告四川省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XX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省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重庆XX公司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X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詹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