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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x与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债权债务
  • (2019)浙0105民初66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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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XX与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杭州市拱墅区XX

  (2019)浙0105民初6623号

  原告:周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

  委托代理人:**,浙江XX律师。

  被告:张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周XX为与被告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起诉,经诉前调解未果,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同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XX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3774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6377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XX未到庭,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2017年9月13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宝账户累计转款25000元;2017年12月27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宝账户累计转款47500元。后,原、被告通过微信聊天确认被告向原告共计借款金额108774元,目前还款5000元,剩余借款金额103774元。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仅归还40000元,尚欠63774元。

  以上事实有公证书、部分转账记录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和当事人陈述,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原告已经履行出借义务,被告应及时返还借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原告主张按照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XX借款本金63774元;

  二、被告张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XX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第一条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9年4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7元,由被告张XX负担。

  原告周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诉讼费;被告张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沈 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钱舒颖


  • 2019-09-25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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